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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什麼?麥高證券(原網信證券)一天接了10張罰單。

1月20日,遼寧證監局一連發了10張罰單,全部針對網信證券此前的高管。網信證券原董事長、總經理等均被15年內禁止進入行業任高管職位。網信證券其他數位副總裁以及相關部門業務負責人也被禁入5年、10年或者15年等。

經查,網信證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未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風險。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部門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監督制衡機制,對債券交易人員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覈實真實交易對手身份,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危及公司安全穩定。

據瞭解,在2018年之前,網信證券因部分業務形成大幅虧損,嚴重資不抵債,面臨破產。2019年5月網信證券被遼寧證監局接管。2021年7月,網信證券走上破產重整之路。2022年3月,指南針投入15億元對網信證券重整,並取得100%股權。2023年1月,網信證券更名麥高證券。

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均被行業禁入15年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董事會未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管理制度進行實質審查,未定期評估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下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劉平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公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上述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平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局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認定劉平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麥高證券時任總經理也受到了處罰。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未建立有效的合規組織架構,未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風險。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王媖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公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王媖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局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認定王媖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財務覈算合規管理不到位

處罰書顯示,經查,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覈算,網信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公司財務覈算工作合規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合規管理程序不完善。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張家軍作爲時任公司具體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局稱,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認定張家軍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與此同時,艾中華作爲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認定艾中華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報告

經查,在張松啓擔任網信證券合規總監期間: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性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到位,對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時向證監局報告。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松啓作爲時任公司合規總監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局稱,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認定張松啓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

網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部門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監督制衡機制,對債券交易人員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覈實真實交易對手身份,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危及公司安全穩定。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賈向安作爲時任公司分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

證監局稱,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認定賈向安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債券交易存重大合規風控風險

網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控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開展債券交易,爲他人蔘與債券交易提供便利,規避內控與監管。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徐軍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認定徐軍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與此同時,段崴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二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盧玉紅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認定段崴、盧玉紅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對投資標的真實性覈查不足

經查,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投資標的真實性覈查不足,盡職調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李亞平作爲時任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局決定認定李亞平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連續六年財報虛假

去年7月,證監會官網掛出過針對網信證券及時任總經理、5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2012-2017年向證監會報送的年度報告財務報告中多個科目金額虛假,存在虛增、虛減利潤總額的情況,證監會對網信證券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的罰款。

此外,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總監、分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5人均被警告,分別處以3萬元、2萬元罰款不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2年至2017年,網信證券對其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進行覈算。

網信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在此情況下,網信證券在其向證監會報送的2012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報表中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利潤總額等科目金額虛假,且虛假金額持續擴大。在2017年,網信證券虛增利潤總額已達到31.25億元。

對於該違法事實,有網信證券2012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財務資料、公司內部相關制度、相關債券交易明細、相關債券業務結算數據、相關債券估值數據、相關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銀行賬戶資料、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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