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报

假期期间

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增多,

逛街发生意外,

商场是否担责?

大河报·律媒团普法课堂来了!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庭长李俊阳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一义务主要是指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等

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应尽的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

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在此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

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

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特别要注意疏通和防滑

履行相应的风险提示说明

和防范救助义务

有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的消费环境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商场、娱乐场所活动时

要注意保护好人身与财产安全

尽量不要去人群拥挤的地方

切不可在休闲娱乐时麻痹大意

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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