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作爲附加刑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執行過程中脫管、漏管現象仍時有發生。在此,以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存在的問題爲切入點,針對如何促進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得以有效執行,提出具體完善措施。

實踐中,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執行機關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人數掌握不準確,造成漏管。執行機關無法及時得到相關法律文書的情況時有發生,且對於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應當到公安機關報到無具體強制性規定。二是有的執行機關重視不夠,管理虛化,造成事實上的脫管。現行法律法規在如何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方面規定比較原則、寬泛,實踐中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管理存在虛化現象。三是監管形式不夠科學規範,達不到監管目的。目前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僅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執行作了簡單規定,沒有完善的具體執行辦法和監管考察措施以及違反監管應負的法律責任、懲戒措施等,削弱了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的力度。

目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檢察監督面臨的難題主要有:一是由於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不夠具體,導致在開展刑罰執行檢察監督過程中標準不明確。二是檢察監督方式單一,缺乏外部強制力,影響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監督效果。三是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相關數據不精準,導致監督實效性不強。目前聯網、聯控的信息化數據大平臺尚未構建,各單位之間缺乏資源融合、共享機制,導致檢察機關無法及時獲悉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有效信息。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爲,有效開展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檢察監督,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第一,完善相關制度規定,增強執行監督可操作性。有關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的立法完善,既可以使刑罰執行有據可依,也可以使得執行監督更有針對性。目前條件下,有關部門可針對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的管理出臺相應實施細則和執行措施,統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工作標準。同時,檢察機關應從強化刑罰執行檢察監督的角度完善相關制度,重點圍繞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各環節的監督內容、方式與監督後果,結合檢察機關職能定位,制定相應的監督細則,讓檢察機關在履行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監督職責中有章可循。

第二,提高監督專業化水平,增強監督剛性。一方面,加強刑事執行檢察專業人才培養,自上而下組織業務培訓、業務競賽等,着力培養一批高素質的辦案人才;另一方面,規範檢察文書的製作,完善監督案件考評機制。加強對監督案件的抽查、評估,重點評查監督的必要性、合法性、說理性,以及整改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結合被建議單位對建議的接受比率、整改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價。同時,增強監督的主動性,主動深入公安局、法院、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摸排被剝奪政治權利相關案件線索,加大監督力度。最後,藉助外力提升檢察監督剛性效果。對存在問題並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提請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對存在違紀違法、職務犯罪情形的,及時反饋並依法移送相關機關,確保檢察監督實效。

第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防止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漏管、脫管。建立全國統一的公檢法信息共享平臺,是預防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脫管、漏管的關鍵。目前在平臺未全面建立的情況下,各地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相互配合,把聯席會議作爲重要抓手,適時溝通信息,通報情況。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能動性,由國家或省級層面定期與監獄管理部門、法院加強溝通協調,共享被剝奪政治權利罪犯信息並下發基層檢察機關,做好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監督工作,保障國家刑罰權得以有效實施。

第四,依託社會監督,形成監督合力。政治權利涉及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等多個方面,僅僅靠單個部門難以實現監督目的。檢察機關應加強與民政等相關部門、新聞媒體等相關單位的溝通,並加強與社區基層組織的配合,完善聯動機制。同時,建立大宣傳工作格局,加大對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的宣傳力度,提高公衆對此項工作的認知,強化人民羣衆自覺監督意識,形成與社會監督的良性互動局面。

(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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