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广西出台实施细则推动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等新模式

■本报记者 韩沛/文 宋延康/图

在南宁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有业主报装了自用充电桩

南宁一居民小区在公共区域安装了公用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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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对城市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加快推动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建立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为民众创造优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怎么建?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既有小区改造充电设施

《实施细则》围绕落实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等三方面内容提出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推进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创新居民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以有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与维护、落实安全责任为目标,制定出台具体措施,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如何管?小区公用桩“统建统管”居民自用桩“自建自管”

在建设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对于既有小区公用桩,各级住建、发改、能源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新建小区配建桩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谁负责?充电桩“谁所有谁负责”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

在安全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而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人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保障措施方面,《实施细则》还要求,做好电力配套服务。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办理相关业务。物业服务人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人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信息推送至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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