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寧晚報

廣西出臺實施細則推動居民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鼓勵採用“臨近車位共享”等新模式

■本報記者 韓沛/文 宋延康/圖

在南寧某小區地下停車場,有業主報裝了自用充電樁

南寧一居民小區在公共區域安裝了公用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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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走入越來越多的家庭,對城市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自治區發改委、住建廳等部門聯合印發《廣西居民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加快推動居民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範充電設施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建立智能有序充電管理體系,爲民衆創造優良新能源汽車使用條件。

怎麼建?新建小區配建充電設施既有小區改造充電設施

《實施細則》圍繞落實新建居民小區配建比例要求、推進既有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改造、創新居民小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等三方面內容提出總體要求。

堅決落實國家對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規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充電設施配建相關要求納入詳細規劃,將充電設施配建比例要求納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和整體工程驗收範疇,在施工圖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

推進既有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改造。區分不同車位類型,在公共區域建設供全體業主使用的公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公用樁),在固定車位建設供居民個人使用的自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自用樁)。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既有居民小區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爲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創新居民小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以有效解決居民小區充電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運營與維護、落實安全責任爲目標,制定出臺具體措施,指導、鼓勵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或居民小區物業服務人接受業主委託,開展居民小區充電設施“統建統營”,鼓勵採用“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統一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有償服務,提高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綠電消費比例。

如何管?小區公用樁“統建統管”居民自用樁“自建自管”

在建設管理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區分不同小區類型和充電設施類型,按照不同方式推進建設、強化管理。

對於既有小區公用樁,各級住建、發改、能源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實施計劃和居民需求,結合既有居民小區公用樁情況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按照“統建統管”“統建統營”原則,組織引導充電運營商採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式建設運營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推廣應用智能有序充電。

對居民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以下簡稱“自建自管”)的自用樁,支持充電運營商在與居民充分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幹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採取市場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新建小區配建樁方面,《實施細則》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要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電力管溝、變壓器容量預留,低壓主幹線、配電箱安裝到位並預留接口)。居民小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必須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人等單位維護管理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誰負責?充電樁“誰所有誰負責”開闢報裝接電綠色通道

在安全管理方面,《實施細則》明確,按照“誰所有,誰負責”原則,居民自用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充電設施生產(銷售)企業或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其承諾質保期內的充電設施質量安全負責;物業服務人應加強日常巡視,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協助並監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履行安全責任;充電運營商負責“統建統管”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而新建居民小區配建充電設施,由建設單位確定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人應爲居民小區內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區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設施,並設立居民小區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保障措施方面,《實施細則》還要求,做好電力配套服務。供電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積極推廣“互聯網+”辦電服務,爲運營商和個人業務辦理開闢報裝接電綠色通道,在承諾服務時限內辦理相關業務。物業服務人要積極配合加快充電設施建設,不得阻撓或妨礙充電設施建設。供電企業應及時將物業服務人阻撓或妨礙充電設施建設的行爲信息推送至屬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經覈實後,記入物業服務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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