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年1月,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缴纳费用,约定同年2月赴菲律宾游玩,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荣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42400元,遭旅行社拒绝,荣女士便诉至法院。2023年1月28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线上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荣女士旅游费用42400元。

2020年1月14日,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为“涉案合同”),约定荣女士及另外3人作为旅游者,共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出境团旅游活动,同年2月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发,2月6日返还,旅游费用共计42400元。

2020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提到,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同年2月1日,受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

此后,荣女士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旅游费用,均被拒绝。旅行社认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签证费700元、机票费7000元、酒店费9600元,无法退还,需要在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后,退还荣女士剩余费用。

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受疫情影响,荣女士所报旅行团无法正常出行,双方亦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旅行社虽就其损失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荣女士所报名的旅行团已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旅行社亦未提交其为履行涉案合同向案外人实际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于旅行社相关辩称意见均不采信,其应向荣女士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高磊提示,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审核旅游业经营者资质,尽量选择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更要重视服务质量;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做出具体详细的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比如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等,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再者,消费者要保留好合同等相关证据,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磊还提示旅行社,要严格管理、保存好与地接社或其他参与其中的旅游服务者的沟通材料,一旦发生诉讼,也能更好证明费用支出和损失情况。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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