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左琳)1月2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旅遊合同糾紛案。2020年1月,榮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並繳納費用,約定同年2月赴菲律賓遊玩,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旅遊團未出行。榮女士要求旅行社退還費用42400元,遭旅行社拒絕,榮女士便訴至法院。2023年1月28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線上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判決旅行社退還榮女士旅遊費用42400元。

2020年1月14日,榮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合同》(以下簡稱爲“涉案合同”),約定榮女士及另外3人作爲旅遊者,共同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出境團旅遊活動,同年2月1日從北京首都機場出發,2月6日返還,旅遊費用共計42400元。

2020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發布《關於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遊企業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該通知提到,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遊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遊及“機票+酒店”旅遊產品。同年2月1日,受疫情影響,旅遊團未出行。

此後,榮女士多次要求旅行社退還相關旅遊費用,均被拒絕。旅行社認爲,這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簽證費700元、機票費7000元、酒店費9600元,無法退還,需要在扣除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後,退還榮女士剩餘費用。

法院認爲,涉案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受疫情影響,榮女士所報旅行團無法正常出行,雙方亦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本案中,旅行社雖就其損失提交了相關證據,但該證據無法證明榮女士所報名的旅行團已實際發生上述費用;旅行社亦未提交其爲履行涉案合同向案外人實際支付費用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對於旅行社相關辯稱意見均不採信,其應向榮女士全額退還旅遊費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高磊提示,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注意審覈旅遊業經營者資質,儘量選擇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關注價格,更要重視服務質量;另外,在簽訂合同時,要對容易產生爭議的內容做出具體詳細的約定,以免發生糾紛,比如旅遊費用包含的具體項目、發生糾紛後的解決方式等,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標準、行程安排、對導遊的要求等;再者,消費者要保留好合同等相關證據,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高磊還提示旅行社,要嚴格管理、保存好與地接社或其他參與其中的旅遊服務者的溝通材料,一旦發生訴訟,也能更好證明費用支出和損失情況。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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