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員工莊某在微信朋友圈稱你公司儲能業務“23年在手已籤4吉瓦時多”,並在評論中與某券商分析師討論上市公司組件成本、交付價格、未來業績等,相關事項於1月11日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莊某違規泄露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

你公司未能有效執行信息披露相關管理制度,規範員工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你們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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