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王瑩

□ 本報通訊員 陳立烽

小區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導致衛生間反水,把三樓房屋和二樓天花板都給泡壞了,這種情況該找誰索賠?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某小區居民樓的三樓住戶在遭遇上述情形後,將物業公司和樓上的28戶業主全部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遠在外地的盧某被物業告知自家臥室衛生間馬桶反水溢出,臥室地面浸泡嚴重,並導致樓下天花板滲水。維修工人在進一步覈查反水原因時發現,在二樓與三樓之間的這段公共下水主管被水泥塊、沙子、衛生棉塊等雜物堵塞,於是污水從三樓住戶的衛生間馬桶反流,再加上盧某長期在外地,反水後未及時發現,最終導致房屋積水滲至樓下。

無奈之下,盧某僱請工人對樓下鄰居的天花板以及自己房屋進行更換、維修,花費4萬餘元。盧某找物業公司及樓上業主協商損失的承擔問題遭到對方拒絕,便訴至新羅區人民法院,請求物業公司與樓上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新羅區法院比對了用戶水電使用情況等證據,查明除林某等2人能證明自家房屋長期無人居住或還未裝修外,其餘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由於無法查清造成堵塞的水泥塊、沙石等雜物來自哪家住戶,根據民法典規定,其餘樓上業主均應共同對盧某的損失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業公司亦應對盧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此外,盧某未及時發現案涉馬桶反水倒灌,造成室內財產損失擴大,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失,也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新羅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盧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樓上26戶業主各自承擔盧某案涉損失2%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8%的賠償責任,鑑定費亦依照相同比例承擔。

物業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結合維修工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本案中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物體並非是可排入公共排污管道的正常生活垃圾,而是水泥塊、沙子、衛生棉塊等雜物,證明排污管道的共用業主存在不當使用情況。根據公平原則,樓上所有可能造成加害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物業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對雨水管、污水管等公用設施進行疏通、維護、修繕,並在業委會或第三方監督下,做好檢修記錄,否則無法證明其履行了維護責任,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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