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張雪泓

□ 本報通訊員 王竹萌

房地產公司私自改造戶型,將公攤面積中的衛生間劃歸他人,業主是否可以索賠?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房屋實際構造與規劃設計不一致引發的合同糾紛,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業主經濟損失1000元。目前,相關部門已責令開發商按規劃設計恢復原狀。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劉女士購買了一處商業用房,房屋總價款53萬餘元。樓層產權分戶平面設計圖顯示,房屋所在樓層應有兩個公共衛生間。驗房時劉女士發現,房地產公司竟將其中一個公共衛生間和部分走廊面積“贈送”給了另一個戶型的業主。

劉女士認爲,樓層缺少一個衛生間,不僅日常通風受到影響,還造成了公共衛生間不能使用的損失,遂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公司退還房款兩萬元,並賠償因公用面積被侵佔而造成的通風不暢、使用不便等損失1000元以及物業費損失2000元。

法院認爲,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房地產公司改變原有設計規劃,將公共衛生間及相鄰的部分走道進行封閉,並將其作爲相鄰房屋的一部分,應承擔一定違約責任。但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無法認定劉女士就該部分面積實際支付了相應房款。針對劉女士要求房地產公司退還房款並賠償物業費損失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本案中,房地產公司違反購房合同中關於公攤面積的約定,私自改造戶型,導致房屋實際情況與設計平面圖不一致,實際上已構成違約。

法官提醒,業主在簽訂購房合同、驗房過程中,要注意是否有公共區域被改造、影響日常生活的情況。房地產公司不能以業主所有的個人區域未被影響爲由,任意改造公共區域,其銷售的房屋實際構造應當與規劃設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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