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期貨日報

近日來,因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在朋友圈“秀訂單”一事,光伏圈龍頭企業東方日升接連收到監管罰單。

1月28日,寧波證監局官網披露的一則《關於對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東方日升員工莊某在微信朋友圈違規泄露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因公司未能有效執行信息披露相關管理制度,規範員工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東方日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寧波證監局表示,東方日升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範運作意識,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當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則上市公司員工的朋友圈內容如何成爲了備受市場和監管關注的信披違規事件?據監管函披露,此事起源於1月9日東方日升公司員工莊某在微信朋友圈稱公司儲能業務“23年在手已籤4吉瓦時多”,並在評論中與某券商分析師討論上市公司組件成本、交付價格、未來業績等,隨後1月11日,相關事項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也引發了來自市場的諸多質疑。

據悉,監管函中提到的“肇事者”莊某實際爲東方日升組件事業部全球市場總監莊英宏。1月9日21時32分許,莊英宏在其微信朋友圈轉發了雙一力儲能公衆號發佈的“15gWh!寧波雙一力與海辰儲能簽訂三年電芯供應戰略合作協議”文章,並配以文字“發力儲能,我們認真的,23年在手已籤4吉瓦時多了。”

隨後,賣方研究員朱玥在該條朋友圈下與莊英宏進行了簡單評論與回覆。當朱玥詢問:“貴司組件成本是不是隻有1.2—1.3了”時,莊英宏回覆稱:“按照硅片報價5.1元/片,電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說,這是電池+組件一體化。”同時莊英宏還補充說:“求推薦,支持。”

而後,莊英宏於當晚22時30分許刪除了在其該條朋友圈下其與朱玥的相關評論對話。

雖然朋友圈留存的時間不長,但其內容還是被有關媒體捕捉到並迅速曝光。就此,東方日升於1月12日就相關媒體報道發佈澄清和致歉公告,將涉及的有關言論的具體情況、公司儲能業務訂單情況及電池組件非硅成本情況進行了說明。公告稱“莊英宏發佈的相關言論均系其個人行爲,不代表公司立場。”“莊英宏所述‘23年在手已籤4吉瓦時多了’爲其與公司儲能業務相關同事交流了解後作出的個人理解,口徑爲公司雙簽訂單量與意向在談訂單量的合併量。”

對於本次事件,深交所也在12日早間迅速下發關注函,要求東方日升回應朋友圈發佈的相關信息是都屬於未公開披露的信息,是否違反了信息披露有關規定。

對此,東方日升在隨後回覆深交所關注函時表示,莊某在朋友圈發佈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其在轉發文章時的配文“發力 儲能,我們認真的,23 年在手已籤4吉瓦時多了”,即公司儲能業務訂單情況;二是其在與賣方分析師的評論與回覆中發佈“按照硅片報價5.1元/片,電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即公司電池組件非硅成本情況。

“其中,莊某所述的儲能業務訂單情況雖然屬於公司未公開披露的信息,但並不是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準確反映。而莊某回覆的電池組件非硅成本數據則與相關行業公開數據一致,因此該信息屬於公開市場上行業內的普遍觀點,而非公司的成本數據,不屬於公司未公開披露的信息。”其公告稱。

東方日升還表示,莊某通過其朋友圈向特定對象泄露公司未公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有違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則。莊某所述的在手已簽訂單數據並非公司實際儲能業務雙簽訂單數據,存在口徑的差異。莊某的上述不當的個人行爲給媒體及投資者造成了一定的誤導,對此,公司表示誠摯的歉意。未來,公司將繼續通過內部培訓、風險提示等多種措施,強化公司相關內部人員對於信息披露合規和底線的認識和理解,提高員工的信息披露合規意識、履職能力以及專業化水平。

此外,東方日升也對這名組件事業部全球市場總監進行了處罰。其公告顯示,針對此次不當言論事件,公司已對莊某進行內部問責,公司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於1月12日發佈關於員工莊**違紀處理的內部通報,決定對莊**(工號R-21728)予以嚴重警告處分,一次性扣除績效工資,2022年度綜合考覈等級不高於B等,取消當年度晉升及評優評先資格。

1月17日,深交所再向東方日升下發監管函,指出莊某違規泄露上市公司未公開信息,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據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有業內人士告訴期貨日報記者,信息披露作爲連接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重要橋樑,深刻影響着市場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近年來,以信息披露爲核心的註冊制改革不斷推進,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應做到主動進行信息披露,力求將信息披露做到規範、完整和準確,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整個市場的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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