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貫徹實施《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將於2月11日起施行。該意見對現行徵收補償政策經驗進行統籌固化,明確被徵收個人住宅建築面積小於48方的將按建築面積48方補償,從非高層建築安置到高層建築的居民將增加10%的安置面積。

該意見要求對認定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建築,應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程序合法、結果公開”的原則。對符合相應條件的未登記建築,可參照合法建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實

施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不予補償。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內,因繼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原因確需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的,應依法辦理,並及時通知房屋徵收部門。

對被徵收個人住宅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建築面積48平方米予以補償;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築面積應當不小於48平方米。這一安置標準均高於浙江省相關標準中的保底面積45平方米,充分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居住權益。考慮到高層建築公攤係數較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非高層安置高層”被徵收人的居住獲得感,該意見規定,非高層建築安置到高層建築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10%增加安置面積,增加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被徵收人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增加建築面積、需按照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優惠結算的,優惠結算部分的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 30 平方米。

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一直是個難點問題,對於這些上位法未具體明確的問題,該意見也進行了補充細化,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如徵收非住宅房屋,因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金額可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生產經營者認爲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上述標準的,由房屋徵收部門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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