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適用法律互惠原則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產裁定,並承認德國破產管理人身份、允許其在我國境內履行職責。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法律互惠原則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案件。

註冊於德國亞琛的萊茵有限公司,因無支付能力和資不抵債,亞琛地方法院於2011年1月1日作出破產裁定,啓動該公司破產程序,並指定Dr.Andreas Ringstmeier爲破產管理人。爲處置萊茵有限公司位於我市的財產,破產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承認及協助申請,請求北京一中院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作出的破產裁定,並承認其管理人身份、許可其在我國境內履行職責。

北京一中院審查認爲 :

我國與德國之間不存在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本案應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北京一中院通過外國法查明中心查明《德國破產法》相關規定,該國破產法明確,外國破產程序將獲得承認。北京一中院經研判認爲,德國雖未曾實際承認我國啓動的破產程序,但依據該國破產法規定,我國破產程序可在德國獲得認可,同時亦無證據證明德國存在拒絕承認我國破產程序的情形,可以認定我國與德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

審查過程中,北京一中院綜合考量德國破產程序性質、清償原則、是否對我國債權人存在歧視性對待、我國債權人申報債權情況、承認該國破產程序對我國債權人影響、萊茵有限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及在我國境內財產擬將採取的處置措施等因素,綜合認定承認德國亞琛地方法院破產裁定符合我國《企業破產法》之規定,未損害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我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法予以承認。同時,破產管理人申請在我國境內履行的職責範圍系處理我國境內財產所必需,未超出我國《企業破產法》及《德國破產法》關於破產管理人的權限,遂於2023年1月16日裁定承認德國破產管理人身份並允許其在我國境內依法履職。

在我國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大背景下,國際貿易及企業跨國經營日益頻繁,對我國法院及管理人加強跨境破產領域合作提出新要求、新期待。本案在德國與我國既不存在相互承認及執行破產程序的國際條約,亦不存在事實互惠的情況下,北京一中院探索互惠原則適用新方式,根據法律互惠認定雙方存在互惠關係,高效推進跨境破產程序效力認定,對推動我國跨境破產製度發展,加強跨境破產協作,深入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供稿: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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