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近日,黃埔海關所屬東江口海關順利辦結廣州某公司擅自使用未向海關報經檢驗危化品案,涉及危化品1440公斤。這是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職能調整以來,黃埔海關後續稽查渠道辦理的首宗檢驗檢疫普通程序案件。

“案件這麼快辦結,也讓我們終於可以卸下心理包袱。我現在才知道海關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的管理有這麼大的區別,這次處罰對我們也是一次警醒,今後我們將加強對海關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規範進出口申報行爲。”該公司關務負責人說。

東江口海關稽查組對企業開展稽查執法

2022年以來,黃埔海關稽查部門依託海關業務數據池,提煉出高風險商品HS編碼、UN編號、規格型號等參數,建立了海關雲擎“逃漏檢”大數據分析模型挖掘風險線索。

運用這個模型,海關經研判發現上述公司存在進口危險化學品申報爲普通化工品,從而未向海關報經檢驗的風險,隨即下達風險布控指令開展稽查。海關稽查工作人員通過現場調查、查閱單證和電子數據等方式,全面收集固定危化品SDS、銷售使用記錄、危險特性鑑別報告等材料形成完整證據鏈,初步查證上述公司因過失導致危險化學品未報經檢驗且擅自使用的基本事實,該公司對此承認錯誤並表示願意接受海關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海關總署2020年129號公告等有關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海關檢驗不得擅自銷售、使用。

“爲嚴格把控案件質量和辦案程序,同時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建立了過渡期檢驗檢疫案件集體討論工作機制,由稽查審覈、法規、案件審理等崗位人員集體審理。”東江口海關稽查內勤二科科長莊小莉說。

此外,東江口海關依託“楓橋經驗”工作站,圍繞行政爭議易發、多發的檢驗檢疫案件,通過“隨案釋法”將普法貫穿於執法之中,注重向當事人釋法說理,闡明執法依據和初步定性,充分聽取企業陳述、申辯意見,避免產生誤解和爭議。

在強化訴源治理的同時,該關還引導企業加強合規經營,讓企業清楚知道“什麼是違法、違了什麼法、如何不違法”。據統計,2022年,東江口海關共辦理行政處罰案件113宗,未發生一起復議訴訟情事。

“處罰不是目的,規範纔是根本。”東江口海關關長郭小東說,“下一步,東江口海關將繼續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把握好守國門和促發展的關係,教育引導企業規範管理、自覺守法,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林琳 通訊員:吉亮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廖雪明 通訊員:陳旭丹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張映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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