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热播剧《不期而至》圆满收官。该剧讲述了外人眼中不谙世事的“小公主”阮真真在丈夫意外身亡后,携手律师高峻揭开丈夫许攸宁留下的4000万巨额债务背后的真相,二人携手共克难关,在这场充满磨难的暴风雨中,阮真真逐渐成熟、坚强起来的故事。剧情悬念强,法律点也满满。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被养父母遗弃的童年、表弟为了凑钱瞒着妻子抵押房产证……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解读?让我们以法律视角,一起来分析一下上述情节涉及的法律知识吧。

天降巨额债务,这锅背不背?

剧情简介:

剧中,阮真真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许攸宁每个月都会把挣来的工资上交给阮真真。但好景不长,丈夫的意外身亡打破了这个小家的平静。阮真真还没来得及从悲痛中走出来,就被法院的一纸传票告知丈夫欠了4000万的巨额债务,债权人的证据清单上,借款合同、阮真真的签字、指纹和身份证等材料一应俱全。那么,从天而降的这笔巨债,阮真真该不该背呢?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并承继以往的法律精神,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债权人对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条款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也包括事后另一方的追认。追认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书面和口头形式,比如签订书面协议、邮件往来、通过电话、微信进行债务确认等,也包括另一方以积极还款的方式进行追认。原则上,配偶知情不能简单认定为同意或追认,需结合其他证据判定该笔举债是否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如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两方面内容,如均不符合,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保护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处分上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而负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为该情况属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依据。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时,可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一方借债是否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夫妻共同生活,如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不然。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夫妻除存在日常家事债务外,还可能会有其他借债行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债权人需就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保障了未举债一方配偶的权利,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督促债权人在借债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理解是夫妻双方应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成为了离婚债务清偿规则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剧中,阮真真称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且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过字,阮真真可以通过启动笔迹鉴定的方式来核实签字的真实性。如签名系伪造,借款协议对阮真真来说是无效的,加之其又没有追认的行为,且结合协议所附身份证并非协议落款时间对应的新证而是之前遗失的旧证、借款数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大额消费与阮真真用现金消费的习惯不符等因素,该笔巨额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阮真真不用以全部财产来清偿,仅需在继承丈夫许攸宁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即可。

夫妻离异却不管养女,亲情该何去何从?

剧情简介:

剧中,高峻的真实身份是谭深,好友苏雯担心高峻做出伤害阮真真的事情来,便向高峻告知了阮真真坎坷的身世。阮真真的父母由于不孕不育,便收养了她。后来父母离了婚,阮真真便成了包袱,谁也不想抚养她。幸好有奶奶在身旁一直照顾,阮真真才能够顺顺利利长大。那么,面对弃自己于不顾、对自己不闻不问的父母,阮真真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法律解读:

常言道,孩子是父母的宝。现实生活中“抢孩子”“藏孩子”的事时常上演,但视孩子为拖油瓶的事也不少见。遭遇父母的冷眼,谁也不抚养,谁也不探望,孩子该如何为自己的权利发声?这份亲情该走向何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非当事人死亡,该义务无法免除。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都不影响该义务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定。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成年子女来说,只有在其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无果,可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人代理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实践中,地方法院也曾运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破解未成年人利益与父母利益产生冲突时的困局。父母不得以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为由主张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在法院就抚养费的支付作出判决后,当遇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比如物价上涨、子女遭遇意外伤害等导致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教育、就医等基本生活需求时,子女有权在必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对于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的、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阮真真的父母收养了阮真真,做为养父母,其应对阮真真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离异,不影响抚养义务的承担。阮真真的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实际照顾阮真真的奶奶可以代未成年的阮真真提起诉讼,向其父母索要抚养费。阮真真成年或能独立生活后,鉴于抚养费的保障功能已经丧失,此时阮真真不能再就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配偶擅自抵押房产,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剧情简介:

阮真真的表弟尤刚相中了一套房子,但是手里资金不足,为了凑钱买房子,尤刚瞒着妻子小玉,把家里的房产证偷出去做了抵押。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这样的抵押有效吗?

法律解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7条,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311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在同时满足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时,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对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的,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所谓合理价格,是指受让财产时,根据财产的性质、数量、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参考交易地市场价格、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后的价格。此外,民法典第311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这就肯定了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抵押,债权人符合上述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财产抵押权。否则,未取得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上述抵押行为无效。

尤刚瞒着妻子擅自抵押共同房产,构成无权处分,抵押有效与否取决于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小贷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而言,考虑到其经营范围、专业性强等特点,其应就财产权利状况的审核承担更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相关案例,小贷公司由于忽略了借贷人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婚的信息,仅审核房产证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而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故不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无效。因此,对于上述机构而言,不宜仅凭产权登记证记载的内容认定权利归属情况,而应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考量。此外,尤刚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比如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的,妻子小玉可在婚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造成小玉损失的,小玉还可在离婚时向尤刚主张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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