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1月31日讯(记者 胡旭阳)1月30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络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冲上网络热搜,网友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四川省卫健委官方网站显示,这是为了适应三孩生育政策,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结合四川实际,对《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的修订完善,并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省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生育登记就是一项纯粹的管理生育人口的工作。而在律师眼里,修改体现了法规的与时俱进。

已有多省开展 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

1月30日,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数量限制的消息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对此新规表示支持,体现了不论婚生或非婚生子女,一律平等对待的态度;也有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结婚成了形式上的空谈;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生育政策都应该跟上,该网友就提到了生育险的相关规定。

1月31日,记者从省卫健委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已关注到了相关讨论,《办法》中所说的“生育登记”并非网友所认为的“上户口”,生育登记可以通过网上登记,主要是向群众宣传告知其有哪些权利、义务。该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生育”人群的权益,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系列妇幼保健的服务。“生育登记就是一项纯粹的管理生育人口的工作,目前已经有多省开展。”

四川新闻网记者通过搜索发现,广东、安徽等多个省份先后出台了类似措施或公开征求意见,四川并非首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同样的,2022年8月,安徽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安徽省拟在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受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也不再受结婚登记的限制。

律师看法:不会打开“非婚生育”的潘多拉魔盒 体现了法规的与时俱进

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等已经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这一原则性条款需要具体的政策细节来保障。就网上的讨论,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

林小明介绍,在他看来,四川生育登记新规与民法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并不冲突,而是从表述上更为严谨,更贴近实际情况,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并未冲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子女权利的规定。此修改让生育登记回归到相关部门对当地人口的有效监测的目的,还能保证“未婚先育”人群的权益,让其因进行生育登记后能享有相应妇幼保健的服务。由此,可以说这种修改是从观念到具体措施以及法律法规技术完善方面的进步。同时,林小明说道,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始终是滞后于实际生活的,再严密的法规都可能在现实中出现“漏洞”,因此,可以在今后根据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修正和完善。

此外,各地在生育登记中放宽要求,取消了将结婚作为限制性条件,这样的修改体现了法规的与时俱进,贴近实际情况,保障了公民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权利。至于相关人士所评论的“或为婚外生育、非婚生育”打开潘多拉魔盒。在林小明看来,不会出现反面效应,“在没有修改前述规定前,婚外生育或非婚生育也未绝迹。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离婚过错的规定,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并未随之修改,离婚过错仍会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同样,因触犯重婚罪等犯罪的行为将受到相适应的处罚。”

有网友提到了如果男女双方生育后最终没有走到一起,也就是没结婚,那么他们生育的子女怎么办?应该由谁抚养呢?林小明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最终没有结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基于血缘形成的亲子关系,更不影响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都有义务抚养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同样可能会涉嫌触犯遗弃罪,刑法可以对此予以处罚。

四川省卫健委官方网站解读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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