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濟日報

近日,證監會、人民銀行聯合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電子化規範》(以下簡稱《規範》)金融行業標準,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基金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證投資人能按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隨着公募基金市場的快速發展,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日益增多。證監會表示,制定《規範》,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將披露信息規範化、結構化、數據化,有利於提升信息生成、交換、校驗、應用的效率,在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基金監管機構和投資者之間搭起數據交換的橋樑,對保障公募基金公開透明運作起到積極作用。

在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看來,近年來公募基金市場規模不斷壯大,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方法也越來越繁雜,這對於投資者來說無疑增加了投資難度。基金信息披露電子化充分結合了當前高效率的信息技術和網絡科技,使基金信息披露在更加規範化的同時,更加統一。同時提高了投資者信息接收的效率和便捷性,有利於投資者對基金品種篩選展開初步判斷,對於公募基金市場的公開穩定運營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據瞭解,《規範》僅適用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電子化過程。

具體來看,《規範》規定了基金信息披露電子化的一般要求,包含要求、公告、分類標準和電子化過程;確立了基金信息披露電子化的內容實現方式;給出了一個基金信息統一、規範的描述方式,不涉及諸如加密、數據完整性等安全機制。

對於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電子公告文檔,《規範》作出四點要求,分別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實性指電子公告文檔,應與基金信息披露意圖相符;準確性指電子公告文檔,應準確、充分地反映其所證明的基金業務活動、基金活動過程或基金事實,內容可信,並在後續的基金業務活動中仍可以其爲依據;完整性指電子公告文檔,應覆蓋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意圖;可用性指電子公告文檔,應可被獲取、展示、檢索和理解,能表明電子公告文檔與形成它的業務活動的直接關係。

同時,《規範》將公募基金的公告信息劃分爲基金募集信息、基金運作信息、基金臨時信息三大類。還對基金募集和運作信息披露公告、基金臨時信息披露公告的分類標準框架做出了不同的規定。

其中,基金募集與運作公告分類標準分爲財務信息類和非財務信息類兩大類,財務信息類包含基金募集與運作公告財務信息類和監管財務信息類;非財務信息類包含基金募集與運作公告全局通用文檔類、基本信息類、管理報告類、重大事件類、審計報告類。

值得關注的是,《規範》還對公告文檔的電子化作出規定。電子化過程指基於分類標準將基金信息數據化、結構化、規範化,生成統一、規範的實例文檔的過程,不包含實例文檔轉換爲其他格式電子公告文檔的過程。

在實例文檔的基本要求方面,《規範》明確三點:一是實例文檔應能在信息披露義務人、監管機構和最終使用者之間自由流轉,可跨平臺、跨操作系統交換基金信息。二是應由基金公告的發佈者對實例文檔進行生成和修改。監管機構、信息最終使用者可從正式發佈的實例文檔中獲取數據。三是實例文檔應是數據化的文件,所包含的數據信息內容應以約定的形式進行描述、組織,且這些數據信息內容應能方便且無歧義的被相關的計算機應用程序直接讀取或應用。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推進資本市場信息化建設,着力做好基礎標準制定工作,推動行業信息披露領域標準研製,不斷夯實科技監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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