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關於《存託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指出,根據《證券法》規定,對短線交易、非法持有、買賣證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證券、違規減持等法律責任規定做了完善。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的通知》的規定,將罰款的上限由“三萬”修改爲“十萬”,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罰款的上限爲“二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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