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近日,我看到一家烹飪職業培訓機構的文案崗位招人後,自認爲自己的各方面條件均符合該企業的招聘要求就準備前去應聘。可是,經仔細瀏覽該單位招聘頁面,我發現其招聘條件是男性只需具有本科學歷,而女性則須具有研究生學歷。這不是明顯的搞就業性別歧視嗎?

請問:女性勞動者面對就業性別歧視該如何維權?

讀者:李欣

李欣讀者:

爲了加大對就業性別歧視行爲的查處力度,切實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現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就勞動者反就業性別歧視的途徑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一是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爲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第七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由此可見,女性勞動者在遭遇就業性別歧視時,既可以向婦聯、工會等部門求助,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控告或者向法院起訴,但最直接的維權途徑還是勞動保障監察。本案中,面對該烹飪職業培訓機構的就業性別歧視行爲,你應當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該培訓機構進行依法查處。

二是對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就業性別歧視,勞動者或者有關組織可向檢察機關投訴或舉報,由檢察機關向用人單位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雖然《就業促進法》早就規定對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爲,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現實中存在着勞動者個人力量弱小,維權成本高,很難通過私益訴訟維權成功的實際問題。爲了更有效保護女性就業平等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四)通過大衆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情形。”

據此,女性勞動者遭遇維權難題時,檢察機關可爲其“撐腰”。檢察機關既可以向用人單位制發糾正和整改的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起反就業性別歧視公益訴訟。這樣做,比個人訴訟更具優勢,也更有勝算把握。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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