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安排下,2月1日,北交所對審覈相關的三件基本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修訂了受理、中止審覈與罰則條款。本次修訂主要是落實全面實行註冊制要求,根據上位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適配調整。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條件進行優化調整,整體保持了原有五項基本條件和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合法合規經營、業務明確、持續經營方面的具體要求,突出對創新企業的精準包容,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升級。上述調整均於當日起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來看,北交所對《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覈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試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規則(試行)》三件基本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

一方面,北交所審覈規則在受理、中止條款中,補充明確發行人等主體被各證券交易所等採取暫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不予受理或中止審覈;在罰則條款中,補充完善不接受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措施及相應情形,確保各市場罰則效力“互認”。

另一方面,北交所對於保薦機構、獨立財務顧問、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因證券發行、併購重組等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的,不再作爲不予受理或中止審覈的情形。

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規則》,並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進行了修訂。

新三板掛牌准入制度的改革思路主要是“四個堅持”:堅持註冊制審覈理念,明確市場各方在披露信息形成、覈查、審覈過程中的職責;堅持與北交所一體發展,進一步明確全國股轉系統聚焦服務“更早、更小、更新”;堅持提高市場運行質量,進一步明確申請掛牌公司經營質量、信息披露質量以及主辦券商執業質量方面要求;堅持特色化制度安排,延續簡化審覈程序、存量股份掛牌、主辦券商推薦等特色制度,保持掛牌環節發行融資、進入創新層方面的靈活性,平衡規範要求與掛牌成本。

調整後的新三板掛牌條件從主要變化來看,調整了不符合合法合規經營條件的刑事犯罪範圍和重大違法行爲範圍,與北交所和新三板創新層做法保持一致;在規則中明確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監管要求與全國股轉系統市場定位;構建“1+5”的多元化財務標準體系,針對新經濟領域、基礎產業領域的申請掛牌公司,設置“研發投入-專業投資”“做市-發行市值”等要求,並適當放寬每股淨資產、經營年限要求。

爲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全國股轉公司對定向發行審覈程序進行了調整。授權發行方面,將該制度拓展至超股東人數200人公司,並配套簡易程序,進一步壓縮審覈時限;推出分期發行制度,針對發行後股東人數不超200人的不確定對象發行,規定發行人在全國股轉公司出具同意發行的函後,可在12個月內分期發行,適應中小企業小額、快速、靈活的融資需求。

北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交所將結合意見反饋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履行相關程序後發佈實施。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負責人也介紹,全國股轉公司還將配套修訂股票掛牌、發行融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細則、指引、指南,進一步細化監管要求,明確信息披露要求和審覈要點,切實落實交易場所審覈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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