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廣州日報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2月1日發佈公告,《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11月30日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爲行善者撐腰,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爲受法律保護;規定學校、機場、火車站、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應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違者或被罰;對急危重症患者,要求呼救信息接聽完畢後一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接到調度指令後三分鐘內派出“120”急救車。

急危重症患者緊急救治遵循“一分鐘”原則

遵循統一指揮調度、快速救治的原則,《條例》規定,“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到報警時,得知有急危重症患者的,應當在呼救信息接聽完畢後一分鐘內通知急救醫療指揮機構。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則,在呼救信息接聽完畢後一分鐘內向“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發出調度指令;指揮調度人員可以對呼救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應當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後三分鐘內派出“120”急救車輛及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在途中遇到車輛故障、交通擁堵等情況,預計在接到調度指令後十五分鐘內不能到達急救現場的,應當立即向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報告,並向呼救人員說明情況。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協助急救人員採取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幫助,或者調派其他急救車輛前往急救現場等處理措施。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無法確認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員無法進入現場開展急救的,應當請求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門的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按就近、就急原則送醫 有條件考慮患者或監護人意願

《條例》明確,患者經急救人員現場處置後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人員應當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結合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等意願,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及時救治。

對於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情形,《條例》規定,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經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簽字確認自行承擔風險後,將患者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

但是,如果有“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要求送往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距離超過十公里的;要求送往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但是拒絕簽字確認自行承擔風險的;依法需要對患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等”情形,急救人員有權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決定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並告知理由和如實記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配合。

“120”呼救錄音、受理等資料保存不少於三年

《條例》規定,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日常呼救業務量以及國家“120”呼救電話10秒內接聽比例要求和本市實際需要等因素,合理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科學配備指揮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並處理公衆的呼救電話。

同時,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急救醫療知識和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和水平。並要求建立廣州地區“120”指揮平臺,對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以及資料保管工作。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保存期限內申請查詢、調取上述資料的,急救醫療指揮機構、“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提供。

不得以疫情防控爲由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治療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在呼救信息中發現患者疑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應當指導患者做好防護,並立即發出調度指令。

接到調度指令的“120”急救網絡醫院、區域急救醫療中心或者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直屬急救站應當及時派出符合防護要求的“120”急救車輛和急救人員。

急救人員在現場救治過程中發現患者疑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應當立即向急救指揮機構報告,並將患者送往指定醫院。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以疫情防控等爲由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救治患者。發生拒絕接收或者延誤救治患者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向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報告情況,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協調處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撥打“120”急救電話反映情況。必要時,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響應級別,開通急危重症患者就診綠色通道,並接受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對患者進行現場救治和轉運。

對因意外傷害需緊急搶救,無經濟支付能力又無其他渠道解決急救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患者,“120”急救網絡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市紅十字社會急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助其申請專項資金支付急救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

個人緊急現場救護行爲受法律保護

爲行善者撐腰。《條例》鼓勵爲有醫療急救需要的人撥打“120”呼救專線電話,並提供必要幫助。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爲受法律保護。

廣州將探索建立志願者參與社會公衆急救工作機制。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探索建立醫療急救志願者呼叫平臺,呼叫患者現場周邊的具備資質的醫療急救志願者在急救人員到達前自願參與現場救護。

《條例》規定,應當建立公衆急救培訓體系。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劃,並統一培訓內容和考覈標準。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紅十字會應當依照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知識與技能普及培訓年度計劃,對社會公衆開展心肺復甦、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氣道異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內容的急救技能培訓。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政務服務人員、學校教職工、安保人員、旅遊業及公共交通業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組織上述人員參加急救培訓。

相關場所不配置AED將被罰 建立AED電子地圖

《條例》規定,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點、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體育場館、風景旅遊區等場所的管理單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大型工業企業等,應當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藥品,在生產經營時間安排經過急救培訓的工作人員或者志願服務人員在崗,並在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中協助開展緊急現場救護。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場所急救器械、藥品配置指導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廣州地鐵車站配置的AED。(資料圖)

在急救器械中,《條例》對AED自動體外除顫器做了單獨規定。

AED體外除顫器是一種便攜式的、可被非專業人員使用的、在院外用於搶救心跳呼吸驟停患者的醫療設備,可以在4-6分鐘的黃金搶救時間,將心臟驟停患者的急救成功率提高50%以上,被稱爲“救命神器”。

《條例》要求,政務服務大廳、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點、高速公路服務區、風景旅遊區、學校、體育場館、養老服務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單位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並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做好記錄。

上述場所未按照《條例》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鼓勵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單位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佈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和配置規範,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器電子地圖、導航和遠程管理系統,方便公衆查詢、使用。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駱昌威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 張映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