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哄擡血氧儀價格,“家用醫療器械第一股”魚躍醫療(002223.SZ)被行政處罰270萬元。

“疫情防控物資一直都是檢查的重點和敏感領域,此次鎮江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魚躍醫療的行政處罰,對市場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一位藥監人士告訴第一財經。

“這一處罰的法律依據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下稱《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一名曾在價格主管部門工作、具有行政執法經歷的律師對記者表示,該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哄擡價格”是判定依據

在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佈“第五批查處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違法典型案例”中,“魚躍醫療哄擡血氧儀市場價格”就是其中一例。

其它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違法的情況還包括:三好醫療擅自生產防護服(未取得二類醫療器械註冊證)、同泰大藥房哄擡布洛芬零售價格、潞川康健大藥房銷售未註冊新冠抗原檢測試劑等。

根據國務院批准發佈的《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020年2月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官方對該《指導意見》解讀稱,一方面,哄擡價格的行爲認定,並不以經營者實施的行爲實際已經推高商品價格爲必要條件,如果經營者相關行爲已經具備推動價格上漲的重大可能性,即可以價格違法行爲論處;另一方面,認定經營者構成哄擡價格違法行爲,不需要證明經營者有主觀狀態,不論經營者是否對價格哄擡行爲的效果有清醒認識、或者沒有清晰預判,經營者往往具有追求相關商品市場價格上漲的心理。

據第一財經2月1日報道,魚躍醫療在2022年12月血氧儀生產入庫平均成本比2022年11月上漲47%的情況下,銷售平均價格上漲了131.78%。去年前三季度,魚躍醫療實現營業收入51.16億元。

漲價應考慮社會效益

根據《價格法》第二章第八條,經營者對產品進行定價的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上述律師表示,在市場供小於需的情況下,適度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調節行爲,經營者有權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對於漲價幅度,經營者應當依據當時的生產經營成本,並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此外,作爲民生商品,尤其是在防疫特殊時期,經營者的定價行爲需要考慮到一定的社會效益。”該律師稱。

去年12月初,市場監管總局就曾發佈“關於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秩序提醒告誡書”稱,面對我國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爲更好保護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市監部門將進一步規範醫藥用品等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行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提醒告誡。

爲何此次執法選取價格法作爲執法依據,而沒有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郭宗傑對記者表示,後者調查取證時間週期較長,執行難度和不確定性較大。

“對於防疫類民生物資,及時地保證市場供給價格穩定,對哄擡價格的經營者提出教育和警示,可能是執法初衷。由此,涵蓋所有相關市場主體、執法效率更高而成本、風險性更小的價格法顯然更適用。” 郭宗傑說。

前述律師表示,過往,價格法執法的週期較長,一般長達1至2年,在魚躍醫療案例中,從調查取證到公佈處罰結果僅花費了1個月左右時間,這表明了市場監管部門對防疫物資嚴監管的決心。

爲何沒有按照“違法所得”判定罰金?

在郭宗傑看來,這和執法難度較大不無關係,“在通過價格法執法的案例中,違法所得一般難以計算。以此案爲例,執法部門一方面難以判定相關市場和該經營者銷售此產品的正常利潤率,另一方面,由於市場供需關係是變化的,‘違法所得’涉及的時間範圍和商品數量均難以界定。”

郭宗傑還表示,在判罰之後,消費者在此前高價購得的血氧儀,很難找商家去退回差價,“執法部門可以對‘哄擡價格’進行明確判定,但要認定真實價格卻比較困難,後者需要綜合考慮商品種類、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加價行爲的主觀惡劣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此外,由於該商品並非政策指導定價商品,監管部門要給出‘合理定價’,本身也比較困難。”

涉疫物資經營者如何做

目前,多地仍在開展防疫物資價格監管工作專項檢查。那麼,在鎮江市場監管局對魚躍醫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在其他地區,是否也會對哄擡防疫醫療物資的行爲進行事後監管?

前述律師認爲不排除這種可能性。因爲按照行政處罰法,只要違法行爲發生在兩年內,都可以進行追溯。

郭宗傑則認爲,“打擊哄擡物價,更多是教育和警示。如果已經起到作用,及時制止了這種違法行爲,其他地方不一定繼續採取行動。”

下階段,相關企業應注意哪些合規事項?

一位東部省份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建議,第一,在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緊缺時期,價格波動是百姓最爲關心的,市場反應也最敏感,企業尤其要具備法律意識,注意自身行爲,避免包括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非法囤積等行爲;第二,企業可以定期查詢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在一些專項檢查發佈之前及時做好自查、糾正。

該人員稱,下階段,仍然會開展一些針對涉疫情藥品和醫療用品的專項檢查,不排除會對個人倒賣輝瑞新冠抗病毒藥物、抗原檢測試劑的行爲作檢查,“輝瑞的Paxlovid(奈瑪特韋/利托那韋片)、印度的仿製藥等一度以超過1萬或2萬元的價格交易,顯然已經屬於違法行爲了。”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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