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分類監管理念愈發深入人心,可以看到,在近些年的各類監管制度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顯現,很多業務資質都與保險機構的淨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等要素進行了掛鉤。

而如今,對於分類監管的應用,即將全面深化,對於人身險行業而言,這或許是劃時代的。

今日,銀保監會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擬將分類監管理念徹底與險企業務範圍、資金運用綁定,核心依然是“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讓合規經營、規範發展者獲得更多正向激勵”,同時,限制或禁止風險係數高的機構從事高風險業務,製造更大危機。

根據徵求意見稿,監管將依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評定監管評級,並依據評級結果將人身險公司劃分爲五大類,評級越高的險企,其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就越廣,反之,等級越低的險企可經營的業務範圍就越小。

監管的意圖是清晰的,即通過嚴格綁定保險機構評級與業務範圍、資金運用範圍的大小,防止人身險企盲目擴張、激進發展,鼓勵保障業務,不讓風險公司有可乘之機。

對於監管工作本身而言,分類,是差異化監管的前提,有助於避免過去混同監管帶來的成本增加等問題,通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

以下就是關於《徵求意見稿》內容的詳細解讀:

01

迎接全面分類監管大時代,人身險企擬被分成5大類

所謂“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爲基礎進行分類,並對分類後的人身保險公司採取差異化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根據《徵求意見稿》,監管擬依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評定的監管評級,將全部人身險公司換分爲5大類:

第四條 人身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分爲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 5 個類別

(一)Ⅰ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 1 級。

(二)Ⅱ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 2 級。

(三)Ⅲ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 3 級。

(四)Ⅳ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 4 級。

(五)Ⅴ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 5 級或 S 級。

02

分類依據是《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前身是《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尚未正式發佈

根據《徵求意見稿》其對人身險公司進行分類所依據的“監管評級”即根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對人身保險公司評定的監管評級。

目前,《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尚未正式發佈,而其前身,據信正是2022年5月,銀保監會下發的《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評估辦法》)。

分類監管的基礎是評級,而評級的基礎是對於機構各類信息的全面掌握、科學分析歸納,以及一套公平合理的評級制度體系,而《評估辦法》就是擬通過六大維度、數十個要點,全方位透視人身保險法人機構綜合風險水平。

其中評估的六大維度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

監管機構會對六個維度的標準得分進行加權計算,根據綜合得分所屬區間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各維度權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22%)、業務經營(14%)、資金運用(22%)、資產負債管理(14%)、償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最終,法人機構的風險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將被劃分爲1-5級和S級。評級結果爲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法人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具體評定標準爲:

(1)大於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1級;

(2)大於75分小於等於8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2級;

(3)大於70分小於等於75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3級;

(4)大於60分小於等於7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4級;

(5)小於等於60分的情形,綜合風險水平等級爲5級。

此外,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法人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

自2022年5月面向業界徵求意見以來,《評估辦法》尚未正式發佈,相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還會有哪些調整,尚需高度關注。

03

5大類險企可經營業務範圍大不同,監管評級越低,可經營業務範圍越小,Ⅴ類機構不得開展萬能險、投連險業務

爲什麼說《徵求意見稿》或將改寫市場格局?就是因爲其將險企的監管評級與可經營的業務範圍進行了直接綁定,評級越高的險企,可經營範圍越廣,反之,評級越低的險企,可經營範圍越小。

實際上,近年來,在很多業務上,監管都已經貫徹了分類監管的理念,但基本都是針對某一類業務的規定,但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意味着,分類監管,將成爲一種基礎的監管制度,所有險企經營所有類型業務,高度同質化競爭的情況或將得到根治。

根據《徵求意見稿》第八條,監管機構根據分類結果調整人身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範圍。監管將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將人身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爲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

其中,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不同評級,不同分類的公司,可經營範圍大不同,針對監管評級高的1類險企,除可同時開展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外,監管還將支持其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等創新類業務。

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機構,均可開展基本類業務中除萬能險意外的所有業務;監管針對其萬能險業務、擴展類業務會採取不同等級的限制措,其中Ⅴ類機構更是被禁止開展萬能險業務以及擴展類業務;Ⅱ類、Ⅲ類機構可在監管允許範圍內開展創新類業務,Ⅳ類和Ⅴ類機構嚴禁開展創新類業務。

(一)Ⅰ類公司。在經營範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在經營範圍內,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二)Ⅱ類公司。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 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範圍內,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三)Ⅲ類公司。嚴格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範圍內,審慎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四)Ⅳ類公司。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佔比,避免風險積聚。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一司一策”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提出壓降要求。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五)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04

資金運用業務範圍也將受影響,Ⅴ類公司或被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非標投資業務

根據《徵求意見稿》,監管評級不僅將直接影響機構的業務範圍,也將影響其資金運用範圍,負債端、資產端雙管齊下,倒逼險企更注重風險防範、合規經營,不斷提升監管評級。

《徵求意見稿》第十條規定,Ⅰ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同時會支持其開展創新投資業務,在監管方式上主要採取非現場監測的方式。

Ⅱ類、Ⅲ類公司也可以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但會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Ⅳ類、Ⅴ類公司只能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不只會面臨更嚴格的監管,監管還會支持其通過委託的方式開展部分投資業務。

其中,針對Ⅴ類公司,監管甚至會限制或暫停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

(一)Ⅰ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支持該類公司試點開展創新投資業務,並主要通過非現場監測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

(二)Ⅱ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並視監管情況提示投資風險。

(三)Ⅲ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並視風險狀況和違規情況限制開展相關資金運用業務。

(四)Ⅳ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託監管評級爲 A 類和 B 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投資。

(五)Ⅴ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現場檢查力度並採取貼身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託監管評級爲 A 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投資。

人身保險公司存量投資資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並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範圍的存量資產。

05

部分人身險公司可例外,包括不經營國內商業保險業務的、成立時間不滿 1 年的、處於風險處置當中的

並不是所有機構都需要嚴格遵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監管擬定了三種例外的情況,包括:

1、不經營國內商業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不參與分類監管,其業務範圍、經營區域範圍、投資範圍由監管機構按照審慎原則依法依規確定。

2、成立時間不滿 1 年的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區域範圍、投資範圍由監管機構按照審慎原則確定。

3、人身保險公司因風險處置需要申請豁免政策的,按照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06

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險企發生重大變化,監管可對其評級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根據《徵求意見稿》,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將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後 30 日內完成分類。

監管機構定期監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監管分類工作結束後,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分類進行動態調整。

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採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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