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韓宋輝

上海證券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2月2日銀保監會就《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在業內徵求意見。《辦法》以嚴控風險爲導向,將監管評級結果與監管措施相結合,並首次對人身險公司提出專門的分類監管措施,將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進一步做深做實。

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表示,《辦法》最重要的內容是根據人身險公司的風險水平等級,在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範圍上進行明確與限制,將引導人身險公司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倒逼人身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與投資更專業、規範。具體來看,風險等級較高的人身險公司,在銷售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包括投連險和變額年金險)、設置分支機構、投資非標資產等方面將受到一定限制。

五級分類監管措施

負債業務與投資端雙“管”齊下

《評估辦法》將人身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分爲1至5級,等級越高風險越大;如果公司處於接管等特殊狀態,則被列爲S級。《辦法》將監管等級爲1至4級的人身險公司對應列爲Ⅰ至Ⅳ類公司,對監管等級爲5級、S級的人身險公司列爲Ⅴ類公司,並對各類別人身險公司提出差異化監管措施。

對於風險水平良好的Ⅰ類公司,《辦法》對其業務開展、分支機構設立和資金運用不提出額外要求,並且支持其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下稱創新業務);對於Ⅱ至Ⅴ類公司,《辦法》從業務、分支機構和資金運用範圍等方面將提出限制性要求。

保險業務層面,《辦法》主要對Ⅱ至Ⅴ類公司的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下稱兩項業務)保費增長提出限制性要求。具體來看:Ⅱ類公司兩項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上一年增速或30%,兩者取低;Ⅲ類公司兩項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上一年;Ⅳ類公司嚴格壓降兩項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佔比;Ⅴ類公司暫停兩項業務。

對於創新業務,按照“一司一策”原則,Ⅱ類公司可以開展,Ⅲ類公司審慎開展,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不得開展。此外,在分支機構設立方面,Ⅱ類、Ⅲ類公司可按一定要求增設各級分支機構,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分支機構。

資金運用業務方面,《辦法》將對Ⅱ類公司、Ⅲ類公司視情況加強監管力度,對Ⅳ類公司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對Ⅴ類公司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

業內人士認爲,這是近年來對人身險公司經營層面引導作用最深刻的監管文件。“此前,在保險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等領域也有分類監管要求,但不夠細化。《辦法》根據人身險公司業務特點、投資要求提出更細化的監管措施,旨在引導公司跟隨監管導向調整業務策略和投資偏好,這將促進人身險公司形成特色化發展模式和差異化競爭優勢。”一位業內資深人士表示。

人身險公司將形成全新風險監管體系

2022年5月,銀保監會就《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評估辦法》)在業內徵求意見,擬通過六大維度、數十個要點,對人身險公司進行綜合風險水平評級。此次發佈的《辦法》是《評估辦法》的配套細則,兩者將一起對人身險公司各類風險進行全流程監測與評估,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構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監管體系中。

知情人士表示,此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評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部門和相應的監管文件中。《評估辦法》從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個維度,細分數十個評估要點,更加精準、全面地識別與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

業內人士認爲,相較償付能力監管等資本監管,《評估辦法》所規範的非現場監管,強調的是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是覆蓋人身險公司經營全流程和全環節的全面監管,爲監管部門開展市場準入、採取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政策等提供基礎性支持。《辦法》正是基於此提出了監管要求。

業內人士認爲,基於對業務規模的追求和對投資收益的追逐,前些年個別人身險公司步子邁得太大,出現了一些風險。近年來監管部門處置了一些高風險機構,但要實現行業整體層面的高質量發展,必須進行監管手段和監管能力的升級,以便更全面更早地識別與發現機構風險,及時處置。《辦法》可以在源頭上堵住人身險公司風險擴散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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