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正快速推進。

券商中國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就《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監管辦法》)向行業徵求意見,各人身保險公司可以於2月8日前反饋意見。

根據《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人身保險公司擬分爲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的分類結果,調整其經營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和投資業務。

這一制度事關90多家人身險公司。簡單理解即,Ⅰ類至Ⅴ類不同類別公司會面臨差異化監管,Ⅰ類公司將在創新業務上獲得支持,Ⅱ-Ⅴ類公司的業務會不同程度受限。

擬將人身險公司分爲5個類別

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爲基礎進行分類,對分類後的人身保險公司採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根據《分類監管辦法》,人身保險公司擬分爲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

(一)Ⅰ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1級。

(二)Ⅱ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2級。

(三)Ⅲ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3級。

(四)Ⅳ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4級。

(五)Ⅴ類公司: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爲5級或S級。

從《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的內容看,監管部門將會制定《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此次分類監管辦法也是在監管評級辦法和《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等制度基礎之上制定。

去年5月,銀保監會向行業下發的《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監管部門擬每年對人身險法人機構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非現場監管評估,將其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劃分爲1-5級和S級。1-5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法人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法人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

這一方向與銀行監管相近。根據《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6級和S級。1-6級的,數值越大反映機構風險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最新《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規定,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後30日內完成分類。

掛鉤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和投資業務

《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顯示,人身險公司的分類結果,將影響其經營業務範圍、經營區域和資金運用業務。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五類公司,在業務範圍、區域和投資領域監管上會依次收緊。

1)業務範圍

在業務範圍方面,人身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將分爲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五類公司,能開展的業務範圍會依次收緊。

例如,就Ⅰ類公司而言,在經營範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Ⅱ類公司。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 30%, 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範圍內,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而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2)經營區域

從經營區域方面,監管機構根據分類結果調整人身保險公司經營區域。

(一)Ⅰ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全國範圍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二)Ⅱ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保險市場準入規劃在一定區域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三)Ⅲ類公司。可在註冊地所在省級地區及經濟毗鄰省級地區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四)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3)資金運用

投資業務方面,Ⅰ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支持該類公司試點開展創新投資業務,並主要通過非現場監測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

Ⅱ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並視監管情況提示投資風險。

Ⅲ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並視風險狀況和違規情況限制開展相關資金運用業務。

Ⅳ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託監管評級爲A類和B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投資。

Ⅴ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現場檢查力度並採取貼身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託監管評級爲A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投資。

意見稿規定,人身保險公司存量投資資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並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範圍的存量資產。

擬試運行再全面施行

根據《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擬試運行一段時間,再全面施行,試運行期間暫不運用分類結果。

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是業內預期範圍內的方向。今年1月13日銀保監會2023年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研究出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制度”,最新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顯示這一工作正在快速推進。

從《分類監管辦法》意見稿來看,人身險分類監管基於多項制度,除已發佈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外,還包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後者目前還未公開發布。

此外,財險公司的分類監管制度也尚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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