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農曆春節前,湖北省武漢市礄口區古田三路易農街,採購年貨的市民絡繹不絕,胡女士的手工香腸店生意分外紅火。

誰能想到,這麼一家小小的香腸店,曾被顧客程某“盯”上——他以購買的手工製作香腸外包裝上未標註生產日期、產品生產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爲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價款賠償金。

礄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程先生全部訴訟請求。程先生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這場“香腸官司”始於兩年前的冬天。

2021年12月,長期經營灌裝香腸生意的胡女士收到一份大訂單——程先生要求胡女士一次性爲他提供手工香腸30份共180斤。收到如此大訂單,胡女士開心不已,甚至當程先生提出現場觀看香腸灌製過程時,她也沒拒絕。當年12月中旬,程先生應約來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觀摩手工製作香腸的過程,有的環節還用手機拍照、錄像。香腸製作完後,程先生又提出要求:這批香腸是他作爲賀禮送人的,希望對香腸進行一定包裝。

按照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對香腸製品進行簡單包裝,在外包裝上標明產品名,並標註儲藏方式、保質期、製作公司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爲體現自家特色,胡女士還在香腸外包裝上印了店鋪註冊的商標。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腸款。

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遠超胡女士預料。

過了兩天,程先生再次到訪。他說,由於胡女士賣給自己的香腸上面並未標註生產日期、產品生產代號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程先生認爲胡女士生產的香腸存在安全隱患,自己作爲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退貨並索賠。

聽了程先生的訴求,胡女士氣不打一處來。她說,香腸是自己當着程先生的面現場灌裝製作的,並非預包裝食品,之後的包裝也是應其要求進行的簡易免費包裝。胡女士認爲程先生的做法完全不可理喻,堅決拒絕了他的要求。

程先生向市場監管和信訪等部門投訴未果,一紙訴狀將胡女士香腸店註冊的肉製品公司訴至礄口區法院,要求該公司退款,並給予自己10倍賠償。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認真開展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經實地走訪瞭解到,胡女士公司製售的香腸、臘肉、肉圓等肉製品頗具地方風味,在周邊小有名氣,是具有一定市場活力的商戶。爲查明武漢對該類手工製作肉製品的市場監管要求,承辦法官還主動向主管部門瞭解相關規定。

市場監管部門介紹,香腸現場製售未納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食品現場製售不屬於食品生產環節,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胡女士主動申請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已盡到合法經營義務。

2022年6月,礄口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圍繞出售的香腸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規定而應進行10倍懲罰性賠償這一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礄口法院經審理查明,胡女士經營註冊的肉製品公司,其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爲“餐飲服務、食品生產、農副產品銷售、互聯網銷售、外賣遞送服務、水產品銷售、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等。

2018年11月,胡女士曾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註冊,覈定適用商品包含“加工過的肉、冷凍肉、小香腸、大香腸、肉塊、醃製豬肉、屠宰過的家禽、冷藏豬肉片、帶骨豬排、煎炸肉”。

礄口區法院認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10倍懲罰性賠償須具備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和消費者因食用該食品受到損害兩個法定條件,且不屬於“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情形。同時,法律法規對商品的標籤有明確的內容要求。

具體到本案而言,程先生購買的產品爲手工製作香腸,屬於冬季節令性食品,該香腸爲現制現售,並不適用預包裝食品的標籤規定。現場製售的香腸不屬於食品生產環節,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故涉案產品不存在生產代號和許可證編號。程先生明知香腸的生產日期,也無證據證明香腸存在實質上的食品安全問題。胡女士經程先生要求對購買的香腸進行簡易包裝,購買的香腸僅存在標籤上的瑕疵。

最終,礄口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類似的肉製品或其他食品手工加工商戶還是要充分認清商品銷售的法律風險,認真遵守和規範使用食品外包裝,全面履行商品屬性的告知義務,減少類似糾紛產生;作爲消費者,也要合情合理使用自己的權利,不能濫用懲罰性賠償。法院將攜手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加強對商戶的法律宣傳,合力推動食品市場規範經營,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助力中小微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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