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寧發改價格(管理)〔2023〕67號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局)、寧東經發局,各煤炭生產企業、燃煤發電企業:

爲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引導我區煤炭(動力煤,下同)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出我區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產煤炭與外調煤炭到燃煤電廠價格相近”原則,綜合考慮我區煤炭生產成本及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我區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爲每噸280-445元(4500千卡,含稅,下同)。煤炭現貨價格合理區間上限按照不得超過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50%的規定,最高上限爲每噸668元。其他熱值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按熱值比相應折算。

二、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按照《寧夏煤炭市場價格監測方案》,各煤炭生產企業、燃煤發電企業要認真做好價格數據報送工作,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時效性。當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對煤炭生產企業開展成本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包括提醒、約談、調查、通報,以及《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迴歸合理區間。煤炭生產企業應完善企業會計覈算制度,完整規範記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準確報送煤炭生產、流通成本等數據。

三、完善中長期交易合同制度。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區內煤炭生產企業與燃煤發電企業要在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內,多籤、實籤中長期合同,確保簽訂數量達到國家要求。

四、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和我區煤炭價格政策的宣傳解讀,並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及時查處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爲。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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