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 杜宇

據朝陽法苑官方微信號2月6日消息,爲取得北京戶口,丈夫主動出資35萬元找“中介”爲妻子介紹“假結婚”對象,希望通過妻子與北京戶口持有者結婚投靠的方式,來達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戶北京的目的。最終,儘管梁先生的妻子與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結婚”,卻沒能獲得北京戶口。這場鬧劇,最終以梁先生與中間人姜女士法庭對峙收場。

2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上述案件並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的《委託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依法判決姜女士退還梁先生15萬元,但駁回梁先生要求對方賠償利息的訴求。

花35萬元找人爲妻子介紹“北京對象”“假結婚”後戶口卻落不了

該案主審法官薛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事人梁先生本是一名河北人,雖然長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沒能獲得北京落戶資格。

2019年5月,經他人介紹,梁先生認識了同爲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過姜女士的運作,爲妻子介紹一名北京戶口持有者作爲“假結婚”對象,再借助結婚投靠的方式在北京落戶。

爲此,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了一份《委託協議書》。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姜女士爲梁先生的配偶介紹一個“假結婚”對象,婚前雙方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最終拿到北京戶口後與其離婚。

按照約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萬元款項,付款原因爲辦理結婚手續,且要求在對《婚前財產協議》認可後,一次性支付15萬元,其餘費用在戶口遷入北京並且與對方離婚後付清。全部辦理期限設置爲3年半。按照約定,如在期限內未能辦成,姜女士一方需退還所有款項。

上述協議籤書訂後,梁先生按約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萬元辦理費,姜女士也爲梁先生的妻子介紹了北京人王先生,並安排兩人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接着二人順利辦理結婚登記。

然而,由於北京落戶政策變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終沒能在約定期限內將戶口遷入北京。隨後,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已支付的15萬元,並賠償利息損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絕。

法官:違背公序良俗,協議無效,判決姜女士退還15萬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託協議書》的目的是通過“假結婚”的方式爲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辦理戶口。一方面,該合同欲利用國家戶籍管理制度獲取不當利益,而戶口管理制度是國家對人口進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與姜女士的行爲擾亂了戶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梁先生的妻子與案外人即王先生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辦理結婚登記,以“假結婚”獲取的結婚證達到辦理戶口的目的。

雖然結婚目的並不影響婚姻效力,但婚姻應以尊重、感情、責任爲基礎,而非成爲個人牟求相關權益的工具,“假結婚”不但違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關係的混亂,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故梁先生與姜女士簽訂《委託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姜女士收到15萬元後的去向與梁先生以及其與梁先生簽訂的《委託協議書》無直接關係,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雙方就該合同的簽署均存在過錯,對於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所謂‘假結婚’,其實是辦理了真實的結婚手續,在法律意義上並沒有‘假結婚’一說。”該案主審法官薛泓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辦理所謂“假結婚”後,延伸出的離婚困難、離婚後財產分割、婚內債務承擔等問題,都有可能成爲其面臨的潛在風險。

薛泓表示,該案中梁先生與姜女士的行爲實則影響了我國的戶籍管理秩序,進而影響社會公共管理秩序。

薛泓補充說,實踐中,“假結婚”行爲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有人通過“假結婚”的方式落戶來多分房或獲取本不屬於自己的政策性補償,這種情況就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朝陽法苑官方微信號、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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