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亦官亦商”斂財超三千萬,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獲刑15年|局外人

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了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

蘭鐵中院官方微信公衆號同步了判決情況。

蘭鐵中院對楊明基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楊明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38萬餘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50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爲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14萬餘元,其行爲構成行賄罪。

蘭鐵中院表示,鑑於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有自首情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認罪悔罪,受賄的部分贓款贓物追繳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0年12月2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發佈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楊明基長期違規開辦多家企業,違規從事股票交易活動,利用職權爲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貸方面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以營利爲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賄賂,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犯罪。

楊明基身爲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目無黨紀國法,將公權力淪爲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頻繁收禮斂財,長期“亦官亦商”,大搞權錢交易,其行爲嚴重破壞黨員幹部形象和單位政治生態,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楊明基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1年7月20日,最高檢發佈消息,已對楊明基提起公訴。該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簡歷顯示,楊明基1980年8月至1995年9月,先後在甘肅銀行學校、人民銀行原西藏阿里分行、人民銀行原甘肅省分行工作;1995年起,歷任人民銀行原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西安分行營管部黨委委員、副主任、蘭州中支黨委委員、副行長、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

2012年3月,楊明基任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正局級);2014年4月,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正局級);2018年6月任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正司局級幹部;2018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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