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舉

作爲全國政協委員時,長期從事律師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於“建立前科消滅制度”的提案。2023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新當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朱征夫稱,經過修改完善後,今年他將會繼續向大會建議,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與此同時,針對前科人員的親屬也在報考崗位時受到諸多限制,朱征夫建議,設立與目前刑法輕罪和過失犯罪懲處相配套的前科消滅制度,從法律上消除對前科人員親屬的歧視性待遇。

所謂前科,主要指犯罪前科,即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相關規定,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也無法從事某些職業,其直系近親屬也將受到牽連,無法從事某些職業。而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法治建設的推進,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有着不可忽視的積極意義和探索價值。

現行刑法設置了前科報告制度,即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現實生活中,有前科者不僅應報告前科,相關部門還可以查詢入職人員以及其父母的犯罪記錄。如人們在入伍以及入職公務員、企事業單位時,應提供本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甚至應提供父母等近親屬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即民間所言的“前科影響三代人”說法。

該制度的設立有助於預防犯罪,減少部分行業的風險,也讓更多人深刻認識到犯罪的沉痛代價,進而遠離違法犯罪。譬如,有研究表明,有性侵害兒童前科劣跡者再犯的比例相對較高,那麼,爲有效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就非常有必要限制有此類前科者從事教師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然而,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隨着刑法打擊犯罪力度的加大和偵查手段的提升,輕罪入刑的立法逐漸完善,有一些人員因“輕罪”受到刑事處罰。如近年來,危險駕駛罪呈高發趨勢,據報道,自2011年醉駕首次寫入刑法後,至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總數升至28.9萬件。另外,自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幫信罪”已成爲第三大罪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較高者涉罪人數持續增加,被起訴人員中,近90%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一些人犯罪可能只是一時衝動,且所犯罪行相對較輕,還有一些過失犯罪者也是無心之過。如犯“幫信罪”的大學生,因爲涉世未深,可能只是輕信他人而出借銀行卡或者幫助他人轉賬便觸犯了“幫信罪”。這些人被判處刑罰後,已經承擔了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在此類人員服刑完畢較長時間內,依然被貼上“罪犯標籤”,與文明司法理念和現代社會法治理念未必相符。

過於嚴苛的就業限制將讓這些人失去平等的就業權,心理上產生負擔,很難順利融入社會。輕罪前科消滅制度,指曾受過輕罪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封存其犯罪記錄,使其復歸社會的不利狀況消失,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這一制度有利於消除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

刑法不應是呆板冷冰的,而應是有溫度的。探索構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積極意義。具體而言,不妨先行嘗試探索對於輕型犯罪或過失犯罪者,在其服刑完畢,消除危害後果一定期限後,沒有再次犯罪的情況下,封存其前科,避免本人和後代在就業時受到限制。有效消除社會對這部分人員的身份歧視與偏見,使他們能夠感受到現代司法制度的文明與理性。

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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