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員建議制定出臺民營經濟保護法,以此提振民營經濟的信心。

2023年全國兩會在即,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擬向兩會提交“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保護法》的提案”。

上述提案認爲,目前關於民營經濟發展與保護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規範體系,導致民營經濟法治保障剛性不強,民營經濟保護法應凸顯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原則,突出權益平等保護,減少禁止和限制。

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保護體系

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重要力量。澎湃新聞注意到,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提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2022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要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這意味着發展民營經濟是我國長期的制度安排。

皮劍龍在前述提案中指出,現實中對於民營經濟的保護和支持還是存在一定問題和不足。一是民營經濟發展和保護的立法嚴重缺失。現有法律對民營經濟的有效覆蓋還存在相當不足,缺乏完善統一的民營經濟保護法律規範體系,大部分涉及民營經濟發展保護的規定仍是停留在政策層面,導致民營經濟法治保障剛性不強、權威性不夠。

二是政策上存在重製定、輕執行的問題。近年來,我國也出臺了不少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但往往存在配套細則缺乏、執行措施彈性大、督查落實無力度等問題,導致政策執行不到位,政策難以落地。

三是現有法律規範對民營經濟的追責與保護存在不平衡。不論是立法環節,還是司法環節,對民營企業都是重“禁止”、輕“維護”,合法權益保護薄弱。而且,法律對不同經濟成分的保護與制約也不均衡不對稱。

四是在行業准入存在不平等歧視。在金融、石油、電力等行業,民營企業很難介入,民間投資仍面臨着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的無形障礙。

五是對民營企業家的保護和尊重的力度不夠。處理民營企業家涉嫌犯罪案件,沒能做到清晰甄別一般違法與刑事犯罪,特別是刑民交叉案件,沒有嚴格區分企業與個人財產、合法與非法財產,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障力度不夠。

凸顯平等保護原則

基於此,皮劍龍建議儘快制定民營經濟保護法,以此提振民營經濟的信心。他直言,目前關於民營經濟發展與保護的一些法律條款只是散見於一些不同的法律規範中,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規範體系。要及時將矛盾的、過時的、阻礙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和修改,對分散的涉及民營企業的法律、法規要進行整合,儘早制定一部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保護法》。

具體而言,皮劍龍認爲,這一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國家設立專門機構作爲民營經濟主管部門,“可在中央層面設立國家營商環境建設局,作爲民營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服務指導,聯繫服務民營經濟組織,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構建新型政商關係,推動政商溝通協商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範化。”

與此同時,應對民營經濟主體在產權保護、市場準入、投融資、公平競爭等重點領域作出詳細規定和保障。進一步落實民營經濟主體地位,全面保護民營經濟主體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類型的財產權,充分保障民營經濟主體平等獲取市場準入資格。

此外,還應凸顯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原則,突出權益平等保護,減少禁止和限制。法律條款堅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許”精神,以保護民營經濟權利爲基礎,明確市場準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經濟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市場準入條件,實現民營經濟組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不止於此,民營經濟保護法還應對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尤其是民營企業家人身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以及民營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創新收益權和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止和糾正利用刑事手段非法干預經濟糾紛的情況。

皮劍龍說,這一法律還要規定保障措施,明確法律責任,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範損害民營經濟主體、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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