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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險企興辦實體醫療機構亟待政策支持

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險企興辦實體醫療機構亟待政策支持|聚焦2023全國兩會

華夏時報記者 胡金華 上海報道

三年疫情,讓我國在應對重大傳染性疾病方面積累了非常寶貴的治理經驗,同時在疫情中多地趕建方艙醫院和臨時租用其他建築作爲隔離場所,也凸顯出作爲人口大國面對疫情時醫療資源的緊張。作爲保險業爲數不多的全國人大代表之一,在今年兩會前夕,太平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周燕芳帶着她的相關議案參加兩會。

“社會辦醫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增加醫療資源有效供給,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利用效率,滿足羣衆多層次多樣化健康服務需求的重要力量。近年來,國家先後出臺多項政策支持社會資本辦醫。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的意見》,立足社會辦醫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出臺拓展社會辦醫空間、擴大用地供給、完善醫療保險支持政策等系列支持措施。同時,明確鼓勵商業健康保險機構投資社會辦醫,並與社會辦醫聯合開發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險產品。保險企業正成爲社會資本辦醫的重要參與方之一。”3月1日,對於本次兩會上即將提交的《關於支持保險企業投資興辦醫療機構的建議》,周燕芳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周燕芳看來,在經過多年的耕耘,各家保險機構打造自身的“醫、保、藥、康養”大健康生態圈體系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而在“健康中國2030”的國家戰略中,如何推進分層次醫療體系的完善,保險企業可以參與的領域更多。

險企投醫療實體有優勢

《華夏時報》記者也瞭解到,在過去數年內,市場上也有險企試水投資綜合性實體醫院,但此後“跟隨者”寥寥。

在周燕芳看來,保險資金與醫療投資具有高度匹配性,是醫療產業投資的重要力量。保險資金具有期限長、規模大、穩定性高等特點,注重長期投資、價值投資、責任投資。醫療產業的投資及運營對資金量的需求較大,醫療機構整體盈利能力有限,需要長期經營形成穩定收益。保險資金適合投資長期持續經營、具有穩定收益和較低風險的醫療行業。

“商業保險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重要支付方。隨着老齡化、慢性非傳染病羣體快速增長,醫療費用負擔逐步加重等多重挑戰,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壓力增加,保險作爲重要的資金來源,與醫療健康融合已成爲趨勢。隨着保險企業在醫療行業基於戰略合作、業務合作、股權合作的不斷深入,商業健康保險在我國醫療衛生費用中的支付比例將不斷提高。”周燕芳受訪中表示。

周燕芳認爲,保險產品與醫療健康服務的融合逐漸深入,兩者聯動,實現多贏。保險企業不僅能夠通過保險產品爲社會辦醫提供支付保障,探索、創新費用支付方式。同時,能加大保險產品創新與市場拓展,主動進入到參保人的日常生活中,對參保人的疾病風險進一步調控與防範,降低保險公司的醫療服務風險控制難度。通過健康管理降低參保人風險發生概率,進而降低保險成本,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過度醫療。

三大制約與五大建議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各大保險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辦醫,並圍繞專科特色醫療、互聯網醫療、康復護理、慢病管理等方面,形成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有效補充。部分保險機構提供專業化醫療服務的同時,積極創新健康保險產品,打造“醫療+保險+服務”全週期管理體系,爲助力全面建成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險企業正積極加大對醫療健康領域的投入。然而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一些難點問題亟待解決。

周燕芳表示,其一是區域醫療衛生規劃不透明,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銀保監會等10個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健康規範發展的意見》要求,政府對社會辦醫區域總量和空間佈局不作規劃限制,對老年醫療護理、康復、兒科等社會需求大的薄弱專科醫療機構不作規劃限制。

在實踐過程中,雖然各地衛健委對本區域醫療衛生機構做出明確規劃,但是社會資本無法瞭解可建設醫療機構的具體區域,以及可建設醫療機構的級別、類別、數量、規模等信息。社會資本新建醫療機構的總量和空間佈局仍會受到整體規劃限制。

其二是政府對非公立醫療機構政策支持不到位,主要體現在財政補貼、稅收、人才建設等方面,具體包括:財政補貼方面,非公立的非營利性醫院在應急突發事件中,無法獲取政府給予當地公立醫院的財政補貼(包括但不限於按牀位補貼、按項目補貼等);稅收方面,雖然國家規定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開業3年內免徵增值稅、房產稅等,但是由於新建醫療機構營利週期較長,3年免稅期滿後,醫院除醫療業務收入免交增值稅外,醫院需要承擔增值稅(物流採購等)、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負擔較重;人才隊伍建設方面,非公立醫療機構普遍存在人才緊缺,新人和退休返聘人員多、流動性大、隊伍不穩定等問題。

第三是保險企業受到公司架構管理層級限制,按照《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保險集團公司與其非金融類子公司之間的股權控制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四級。但是很多情況下,保險集團公司下屬投資辦醫公司已經是二級或三級公司,而擬投資的醫療集團已經有兩級或三級架構,導致保險公司投資辦醫後股權控制層級超過規定限制。

對此,周燕芳建議:“加大區域醫療規劃信息公開力度,建議各地衛健相關部門編制發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指引清單,提高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透明度和可預期性。並對區域醫療規劃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定期公佈;放寬保險企業興辦的康復、護理等短缺專科醫療機構的醫療准入限制,加快醫保審批流程;鼓勵保險企業興辦的康復、護理等醫療機構加入區域醫聯體和專科醫聯體,支持該類機構優先承接公立醫院機構下轉的康復等業務;在應急事件中給予非公立醫療機構一定的優惠政策和補貼,避免其在後續運營中因揹負沉重債務而無法健康持續發展;考慮到醫療機構的公益屬性和社會職能,建議對區域內新建的緊缺的專科醫療機構給予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或優惠,並對社會辦醫承擔的政府公益性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稅收減免;建議消除社會辦醫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課題申報等政策壁壘,對達到一定標準和規模的社會辦醫的重點學科、特殊人才給予獎勵和支持。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兼顧醫師第一執業點與其他執業點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醫務人員在公立和社會辦醫的順暢流動,吸引年富力強、專業骨幹醫生有機會流入非公立醫院的人才培養陣營;第六放寬保險企業辦醫的公司層級限制,考慮到保險公司投資辦醫的社會效益,建議銀保監會針對保險企業興辦的醫療機構,原則上可以突破《保險集團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非保險子公司與保險集團的股權控制層級不得超過四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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