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銀保監會網站

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3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具體包括十二部分,從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及時確定企業名單、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加強聯合風險防控、壓實牽頭銀行責任、強化履職問責、深化銀企合作、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加大政策宣傳、規範信息報送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提出,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通知稱,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對大型企業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等,原則上應當一併納入聯合授信企業名單。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加強銀銀合作,構建中長期銀企關係,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落實情況,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聯合授信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

健全聯合授信機制是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防範重大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各銀保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深刻認識聯合授信機制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聯合授信機制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作用,切實處理好服務實體經濟與防控金融風險的關係。

二、及時確定企業名單

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企業註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負責名單統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儘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對名單內未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審慎評估其實際需求的基礎上合理提供融資,避免過度授信。對大型企業集團及其附屬公司等,原則上應當一併納入聯合授信企業名單。

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三、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

符合跨區域開展業務條件的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企業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各銀保監局、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不斷加強與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

四、加強聯合風險防控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科學把握聯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強信息共享,提升風險監測預警效率,完善風險處置預案,提高風險防控水平。同時,應當完善信貸管理流程,加強資產質量監測,紮實做好貸款“三查”,履行獨立審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爲爭取客戶放鬆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爲。

五、壓實牽頭銀行責任

牽頭銀行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爲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後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禁止利用其他成員單位提供的融資信息等開展不正當競爭。牽頭銀行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改選工作應當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新牽頭銀行確定前,原牽頭銀行仍需繼續履行職責。

六、強化履職問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覈問責。對工作推諉、不配合報送數據、拒不參加聯席會議、拒不執行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的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要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爲依法從重處理。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

七、深化銀企合作

探索建立銀企雙方信息驗證機制,由企業向聯合授信委員會報送其各類發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對外擔保等情況,成員單位根據企業報送的信息與自身融資情況進行比對覈驗。應當引導企業扭轉“聯合授信機制影響其融資規模和融資便利性”的認識,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溝通與配合。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聯合授信委員會開展工作,或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不實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

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可以在官方網站發佈並及時更新參與聯合授信的企業名單。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聯合授信成員單位協議示範文本、成員單位與授信企業框架協議示範文本;組織行業專家研究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問題,出臺聯合授信額度測算參考公式或指引供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考;加強信息採集、報送管理,完善聯合授信企業融資臺賬制度,動態更新企業融資信息,及時供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查詢,保障聯合授信機制高標準高效率運行。對於關聯關係複雜、異地授信規模較大的大型企業集團,由中國銀行業協會牽頭推動聯合授信工作。

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快推進聯合授信相關信息系統建設,支持各省級銀行業協會自主開發信息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參與信息系統開發建設。

九、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構建覆蓋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的風險防控體系。在《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57號)發佈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續,但不符合該通知第二條第一款有關組建標準的債委會,以及經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後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債委會,若符合聯合授信委員會組建標準,可轉爲聯合授信委員會。當可能發生償債風險時,聯合授信委員會應當及時與企業其他債權人對接,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債委會,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工作。

十、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爲,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若發現企業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爲,應當及時啓動風險預警機制,將有關信息通報成員單位,通知成員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保全資產,要求企業限期糾正,並通過適當形式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對逃廢金融債務企業進行失信懲戒。

十一、加大政策宣傳

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應當做好聯合授信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總結工作成效、反映困難問題,推廣良好經驗和成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向企業解讀聯合授信政策,爭取企業的理解與配合。

十二、規範信息報送

各銀保監局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60日內,商當地銀行業協會重新確定企業名單。各省級銀行業協會將企業名單報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收集彙總後報送銀保監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銀保監局應當於每半年度結束後15日內,將聯合授信開展情況上報銀保監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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