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委員議政錄

儘快啓動《水法》修訂工作,理順水事法律體系,爲推動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目標提供保障。

我國是世界上水資源時空分佈最爲不均的地區之一,也是人均水資源最少的“貧水”國家之一,治水興水管水事關國家戰略全局、長遠發展和人民福祉。而將治水興水管水納入法治軌道,也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世界範圍內,水事立法都是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經過40多年的努力,我國也已經建立起以《水法》爲核心的較爲完備的水事法律法規體系。但是,作爲水事活動的基礎法,我國《水法》自2002年修訂以來,至今已超過20年,遠不能滿足時代需求。尤其是,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對涉水相關職能作了大幅調整,《水法》相關規定已經與現實不符;地方水事立法不斷推陳出新,也使得《水法》在一定程度上被空心化或虛化。

這些,都對作爲水事基礎性法律的《水法》提出了修訂的“硬”要求,近年來社會各界關於儘快修訂《水法》的呼聲也日益高漲。而自2002年《水法》實施以來,水利部持續跟蹤該法實施中的主要問題並圍繞其修訂工作開展了大量專題研究,還對21世紀以來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水事立法改革進行了系統研究,爲我國《水法》修訂工作奠定了基礎。

因此,建議儘快啓動《水法》修訂工作,理順水事法律體系,爲推動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目標提供保障。

鑑於隨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推進,國家治水興水管水格局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我國的水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迫切需要將《水法》重新確定爲水事活動的基本法。同時也要擴大《水法》的調整範圍,界定相關概念。

比如,我國現行《水法》將調整對象定位於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非常規水”。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微鹹水等“非常規水”的利用規模日益擴大,所佔比重也逐年增加。

實踐中,“非常規水”已納入水量統計管理,但因其未納入《水法》規定,導致管理上的法律依據不足。因此,《水法》修訂時,應將調整對象擴大爲地表水、地下水與“非常規水”。

此外,現行《水法》使用了“水”“水資源”“水域”“水體”“水工程”“水利資源”“水能資源”等諸多概念,卻只對“水資源”作出了界定。《水法》修訂時,應當對相關概念進行界定並區別“水”和“涉水事務”,以利於相關制度的有效實施。

水的自然流域統一性和水的多功能統一性,客觀上要求按流域實行統一治理,也是世界各國水管理體制改革的共識。現行《水法》確立的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並重”的管理體制,導致實踐中的矛盾與掣肘,不利於構建“人水和諧”治理體系。爲此,《水法》修訂應確立以流域管理爲主的管理體制。

這就需要明確規定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與流域管理機構關係與權限。也要鼓勵在重要江河、湖泊建立省際河湖長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重大事項國家統籌+重點事項流域機構統管+相關事項省際協調合作”的流域管理新機制,並加強《水法》與《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在流域管理制度上的協調與銜接,避免重疊交叉。

而在完善《水法》邏輯結構方面,根據新時代水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定位、調整範圍,借鑑國外最新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水情,《水法》修訂應以規劃、區劃爲先導,以“節水優先”爲抓手,按照規劃與管控、水資源節約與保護、水資源配置與利用、河湖水域岸線管控、水工程建設與管理、保障與監督的法律邏輯,建立相關制度。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了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這也意味着我國治水興水管水將由過去以污染治理爲主,向“三水統籌”,流域要素協同治理統籌推進轉變,也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水法》,將黨的戰略部署轉化爲國家重要的水法律制度,以保障水安全。

□呂忠梅(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農工黨中央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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