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具體包括十二部分,從充分認識聯合授信的重要意義、及時確定企業名單、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加強聯合風險防控、壓實牽頭銀行責任、強化履職問責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聯合授信,是指擬對或已對同一企業(含企業集團,下同)提供債務融資的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改進銀企合作模式,提升銀行業金融服務質效和信用風險防控水平的運作機制。

聯合授信並不是一項“新生事物”。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18〕24號)(下稱《試行辦法》),以試點方式開展聯合授信工作。

彼時,《試行辦法》要求各原銀監局要成立以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強化責任,細化措施,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原則上,各原銀監局應明確不少於10家試點企業,並將試點企業名單報銀保監會備案。

到今天,《試行辦法》已發佈近五個年頭。銀保監會表示,總體看,聯合授信機制運行良好,對於提升銀行信用風險管控水平、加強信息共享、改善企業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下發的《通知》不改變《試行辦法》的具體條文,是在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問題,進一步提出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要求。

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主任、北京信用學會金融專業委員會聯席主任卜祥瑞對記者表示,應當客觀評估聯合授信試點以來的成果,同時,也要正確研判聯合授信試點中的問題,並努力完善銀行業聯合授信機制。

“聯合授信機制建立以及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過程。此次發佈的通知對於進一步完善聯合授信機制具有較爲顯著的作用。落實好這一通知仍是當務之急。”卜祥瑞說道。

抑制銀行機構多頭融資

銀保監會在發文中表示,此次發佈《通知》,是爲了抑制銀行機構多頭融資、過度融資、“壘大戶”等行爲,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授信管理,改善銀企關係,優化信貸資源配置。《通知》具體包括十二部分。

《通知》的收文單位包括了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中國銀行業協會。

具體來看,《通知》要求及時確定企業名單。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註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企業註冊地與主要經營地不一致的,由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負責名單統籌。

“對符合《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金成本、盈利能力、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綜合考慮,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機制。”《通知》寫道。《通知》同時提出,異地機構也應積極加入聯合授信。

在壓實牽頭銀行責任方面,《通知》指出,牽頭銀行應當及時制定完整明晰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向成員單位共享企業信息。應當組織成員單位以企業資產負債率爲基礎,以適當方式聯合開展授信評估,與企業充分溝通後初步測算聯合授信額度供聯合授信委員會參考。對發現的超額授信、過度融資等風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成員單位作出必要風險提示,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和相應銀行業協會。

在強化履職問責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覈問責。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各銀保監局要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爲依法從重處理。中國銀行業協會和各地方銀行業協會可以組織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

卜祥瑞介紹,《試行辦法》發佈以來,各地銀監局按照要求遴選5至10家授信額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進行聯合授信試點,廣東、江蘇、大連等地方則適當擴大試點範圍,全國納入聯合授信企業400多戶。

卜祥瑞認爲,應當客觀評估聯合授信試點以來的成果。“通過聯合授信近五年時間的試點,有關部門初步掌握部分授信餘額較高企業在各行授信情況,聯合授信機制初步起到了防止過度授信,抑制了企業多頭融資勢頭,聯合授信機制在防控金融風險起到了一定的探索作用。”卜祥瑞表示。

《試行辦法》五年探路

截至目前,《試行辦法》已公佈近五個年頭。記者注意到,事實上在《試行辦法》發佈之前,就有地方銀保監局開始探索聯合授信的相關路徑。

如2016年5月,原浙江銀監局發文稱,該局在積極總結聯合授信管理機制經驗的基礎上,大力推動銀行債權人委員會建設工作,轄內已組建債權人委員會498家。

“各地在組建過程中,注重依靠地方政府、主辦銀行力量,注重發揮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監督合力,並探索形成信息溝通聯絡、風險評估、幫扶表決、風控方案跟蹤、違約行爲監測、風險協同化解等多項機制,推動債權銀行協同行動、提升困難企業幫扶、‘殭屍企業’出清效果。”原浙江銀監局表示。

事實上,《試行辦法》的出爐也有其時代背景。彼時,我國出現了渤海鋼鐵、東北特鋼等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相關企業債務危機不僅涉及金融債務巨大,而且涉及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往往還會涉及多個省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系列企業集團重大信用危機的發生,反映了多頭融資、過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時也暴露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真實債務水平評估上的缺陷。

因此,在《試行辦法》中規定,銀行業聯合授信政策的實施要有三大工具:一是聯合授信制度;二是信息共享;三是兩個協議,即成員銀行聯合授信協議與銀企聯合授信框架協議。在這三大工具中,聯合授信額度的管理是銀行業聯合授信政策目的能否落實的核心。

據記者統計,自《試行辦法》下發以來,已有多地開展了聯合授信的具體探索。

如,2018年7月,原湖南銀監局制定《湖南銀行業聯合授信試點工作方案》,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爲,防控企業槓桿率上升引發的信用風險。

2018年9月,原河北銀監局召開聯合授信試點工作啓動會,系統部署聯合授信試點工作。共有10家試點企業及19家授信銀行參加會議。在試點工作啓動會上,國家開發銀行河北省分行和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作爲牽頭行,與兩家企業、共同授信的成員行現場簽署了兩個協議。

2019年3月,廣東銀保監局推動首批試點企業全面建立聯合授信機制。該局成立領導小組,出臺工作方案,建立省局抓總責、分局抓督導、協會抓推進、銀行抓落地的工作機制。聯合省市金融局召開碰頭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聯合授信委員會、銀企定期通報與座談會商機制,要求銀行準確掌握企業實際融資狀況,明確聯合授信總額,堅決遏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爲。

2022年3月,滬、蘇、浙、皖、甬五地銀保監局聯手,印發《長三角地區跨省(市)聯合授信指引》,推動信貸資源在長三角區域更好暢通流動。這一文件的第五條提出,銀行應建立長三角地區跨省(市)聯合授信專門機制或制定差異化的授信政策,適度授權,簡化審批,理順各地分支行在客戶營銷、利益分配和貸後管理等方面的關係。有條件的銀行可以建設聯動長三角地區各分支行的管理平臺,統籌開展聯合授信。

據悉,有關自律組織也曾多次召開聯合授信座談會,試圖深入推進聯合授信試點工作。

聯合授信信息共享仍存瓶頸

卜祥瑞指出,結合具體業務實踐來看,也應當正確研判聯合授信試點中的問題。一是聯合授信機制在防控重大風險作用還有待於進一步提升。二是聯合授信額度確立與企業授信使用過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三是聯合授信銀銀協議、銀企協議契約約束力有待強化。四是聯合授信信息共享瓶頸仍然無法突破。

談及信息共享瓶頸問題時,卜祥瑞說道:“聯合授信機制作用的發揮依賴於企業信息如何在銀行業共享,僅依靠手工檯賬不僅解決不了信息共享時效要求,也無法形成有效的跨地域企業授信信息的彙總,信託、融資租賃、小貸等與企業融資有關的主體授信情況彙集更加困難,信息挖掘和風險管控難度比想象的要大得多。即便是試點企業,在各銀行大額授信信息也並未通過特定信息系統實現銀行業的共享,而自律組織並不具備建立該系統的財務能力以及運行能力。”

卜祥瑞建議,努力完善銀行業聯合授信機制。聯合授信機制建立以及作用的有效發揮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過程。通知對於進一步完善聯合授信機制具有較爲顯著的作用。落實好《通知》仍是當務之急。

卜祥瑞認爲,未來一個時期,對於完善聯合授信機制還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修訂《試行辦法》,適時結束試行,並將企業在信託、融資租賃、小貸等融資情況全部納入聯合授信管理機制。

二是全面推廣聯合授信。對於在金融機構有一定融資餘額的企業全部納入聯合授信管理機制,建立聯合授信分級管控制度。

三是將銀行業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及運行情況納入監管機構現場檢查的範圍,並會同有關部委對企業逃避聯合授信管控行爲施行必要的信用懲戒。

四是發揮好大額授信監管信息系統作用,爲實現聯合授信信息共享提供基礎保障。同時也要處理好監管與市場、聯合授信與債委會、信息共享與信息保護、失信懲戒與信用修復、行業自律與專業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關係。

銀保監會在《通知》中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深化聯合授信試點工作,努力構建中長期銀企關係,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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