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高管離職了也會被監管調查。

近日,廣東銀保監局發佈一份《個人接受調查通知書》(張文)提到,根據我單位行政處罰工作進展,現需要向你瞭解你在轄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任職期間所涉及的相關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你有如實接受詢問、協助調查、提供證據的義務。

我單位曾撥打你在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執業時留下的電話號碼,但無法聯繫到你。我單位曾向你在相關非銀行金融機構執業時留下的地址郵寄《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調查通知書》(粵銀保監罰調字〔2023〕3號),但未收到你的回覆。根據調查工作需要,現要求你於2023年3月16日14:00-17:00期間攜帶身份證到我單位接受調查,就相關事項做出說明。”公告提到。

公開資料顯示,張文原爲廣東粵財金融租賃公司總經理,但早已離任。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對界面新聞記者解釋稱,通知中寫明瞭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條,根據本條規定,在銀行監管機構履行職責過程中,凡是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配合調查的義務。由此可見,配合調查的主體並非只侷限於銀行機構及在職的從業人員。

但夏海龍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雖然規定了這一配合義務, 但卻並沒有對違反這一配合義務的行爲作處罰規定,而且基於我國行政法的一般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範圍之外的機構和個人並無行政處罰權,所以即使非從業人員拒不配合調查,銀行監管機構其實也沒有強制要求或處罰的權力。

20216月23日,廣東銀保監局公開了一則對粵財金融租賃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對粵財金租罰款100萬元,對曾忠生、張文等7名員工給予警告處罰,處罰案由是“開展金融租賃業務調查不盡職、項目評審逆程序操作、租後管理不盡職”。

被處罰員工中,曾忠生爲金租公司籌建工作組負責人,2017年6月公司開業後任董事長,目前已經離任;盛新華、仇肖軍均爲公司副總經理,唐亮爲租賃業務部負責人。

資料顯示,粵財金租成立於2017年6月,註冊資本10億元,是廣東首家省屬金融租賃公司,股東分別爲明陽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5%;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5%;中國鐵路通信信號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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