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10宗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謝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典型案例,法院依法判決減輕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格式免責條款因未進行解釋說明而不產生法律效力,再次明確了電子合同形式不能減輕商家對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2021年8月,謝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在保險期限內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連環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謝某委託鑑定機構對其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並依據鑑定意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認可鑑定意見書,並主張保單特別約定“承保車輛出險時需按照市場拆車件金額賠付配件損失”,故維修費應按照保險公司覈定的損失金額來確定。謝某認爲,他使用手機自助投保,從未接觸過保險公司,也未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他提示說明特別約定的條款內容,保險公司無權按照市場拆車件金額定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等共5.9萬元。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爲,謝某委託的第三方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相比保險公司作出的定損結論,更具有客觀中立性,且保險公司未進行實物查勘,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以反駁鑑定意見,故鑑定意見應予採納。保單特別約定載明“車輛配件按市場拆車件金額賠付”,其實質爲減輕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格式免責條款,依法應進行提示說明才產生法律效力。涉案保險合同系謝某通過電子渠道自助訂立,未與保險公司人員有過任何接觸,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證明公司通過電話、網頁、音視頻等形式對減輕其責任的條款向謝某進行提示及說明,應認定上述條款對謝某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判決保險公司按照鑑定機構評估的損失價格向謝某賠付保險金5.9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稱,隨着互聯網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投保成爲保險合同訂立的重要方式,保險人採用新技術提高投保便捷性、降低運營成本的同時,也存在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更大風險。本案依法認定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判令其向消費者理賠,對於規範保險人在電子投保過程中合理設計投保流程、注重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等具有積極意義。(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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