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對今年預算報告的審查結果報告中建議,優化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徵收範圍,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和標準。之前,在今年財政部的預算草案報告中也有類似提法,有專家將其解讀爲中國或將進行下一輪個稅改革。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制度主要是基於2018年個稅改革成果。彼時,中國的個稅制度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居民個人所得稅(下稱“個稅”)開始由分類稅制進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與新稅制相適應的專項附加扣除辦法等政策也配套出臺。

總體來看,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稅新政開啓了中國個稅徵管的一個新紀元,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未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徵稅。2018年的個稅改革,將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年合併計算個稅。但經營所得仍然是分類計稅,適用的稅率爲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再如,綜合所得的最高階稅率45%過高,不利於吸引高技能、高專業度的高收入人才。

對於“優化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徵收範圍”可能的改革方向,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焱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擴大綜合所得的徵收範圍應該在考慮之內。因爲2018年的個稅改革是小步慢跑,納入綜合所得的收入類型範圍相對比較小。考慮到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都是主動型的勞動所得,兩者的界限經常也分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未來的個稅改革應該把經營所得納入到綜合所得裏。

而對於普遍關注的資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否應當納入綜合所得,她持否定的看法。目前資本所得按照分類模式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爲20%,有人因此認爲,相比對工薪階層主要適用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中國對資本所得的徵收稅率偏低。單純從稅率這個表層上看,似乎的確如此。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對於資本性收益採取的是比一般所得低的稅率,這很常見。”爲什麼?主要是由於這裏存在對同一筆收入反覆徵稅的問題。王焱解釋說,“比如,屬於資本利得的對股東的分紅,已經在交公司稅時徵收過一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分紅給個人時還要交一道個人所得稅,反覆收的稅合計下來,實際徵稅已經挺高了。另外,資本利得這些轉讓財產的所得有虧有賺,在國外虧損的部分是可以抵減盈利的部分的,但在中國對盈利的部分徵稅,對虧損的部分不允許抵減,實際很不合理。考慮到這兩個方面的問題,若是再把分紅所得的個稅稅率進一步提高,對於有資本所得的個人實際非常不友好。”

在王焱看來,中國對資本所得的個稅徵收原理實際並沒有理順,因此將資本所得納入綜合所得不可能一蹴而就,若是下一次個稅改革要考慮將其納入綜合所得裏,必須考慮虧損部分如何處理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徵稅後,中國實際上獲得一個降低綜合所得的最高階稅率45%至35%的契機。如前所述,綜合所得累進稅率中的第7級45%稅率普遍被認爲過高。從許多國家的實踐看,經營所得都被納入了綜合所得,與其他勞動性所得一起適用相同的稅率,而目前中國個稅綜合所得的最高檔稅率爲45%、經營所得的最高檔稅率爲35%,不少專家認爲將其降至35%是合適的。

對於“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和標準”可能的改革方向,王焱分析,擴大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範圍或在考慮之列,比如,去年新增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專項附加扣除,以後是不是可以將80歲以上老人的照護費用也納入專項附加扣除。另外,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方面目前是一刀切的,或許可以根據消費水平的不同設置階梯式的扣除標準,比如將北上廣深的房貸扣除標準由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發於2023.3.20總第1084期《中國新聞週刊》雜誌

雜誌標題:新一輪個稅改革或在醞釀中

記者:王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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