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在银行里面的243万被原行长挪用了,银行认为储户长期不查询银行账户不符合常理,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也有责任,因此银行不应该赔偿。

辛辛苦苦数十年,连本带息243万元的积蓄被邮政储蓄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原行长挪用。虽然行长因为自己的问题被判两年半,但是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银行赔偿,却被银行拒绝。

银行还声称,储户存钱后没有经常查询,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该支行至少有两次因为储户去世后,不给继承人支付存款被告上法庭。

01

243万存款被原行长挪用

李先生介绍,2008年,为帮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后改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135万元储蓄款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银行江宁支行。

李先生提供的存折信息显示,2008年1月6日开户后,3本存折共计存入135万元,之后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间,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当家里要用钱时,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约243万元)。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银行江宁支行2430109元。

虽然时某宁被判刑了,但是李先生一家的钱并没有要回来。于是李先生一家将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告上法庭。

02

银行:储户长期不查询 不符合常理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时某宁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长(后为江宁支行岔路口邮储银行营业所),由时某宁开设邮政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的印章,储户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此,法院作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

因不服判决,邮储银行江宁支行提出上诉。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李先生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相关笔录信息显示,对于一审判决,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认为银行与涉案储户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另外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还在1月17日的合议庭庭审中提到,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对于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后,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先生认为。

目前此事仍在僵持之中,至于储户能不能拿回这个钱还是个未知数。

03

多次因储户去世 不支付存款被告上法庭

其实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奇葩官司”不仅仅如此。

2016年周某发等4人的父亲周某品去世后,要求将周某品在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3万元存款取出。但是邮储江宁支行认为周某发等人并非存款人,而且取款手续不完善,拒绝了取款的要求。

周某发等兄妹4人一纸诉状将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品去世后,其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求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将3万元存款及利息支付给周某发等4人。

2016年甘某雨也将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告上法庭,原因也是亲人去世后,无法支取存款。

甘某雨叔父甘某华去世后,要求将甘某华的47272.77元及利息取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称甘某雨不是存款人,也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拒绝了甘某雨取款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甘某雨虽然并非甘某华遗嘱继承人,但是甘某华并没有子女,而且生前一直与甘某雨共同居住,由甘某雨照顾其生活起居,去世后甘某雨负责其丧葬事宜。应视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院最后判决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将上述存款与利息支付给甘某雨。

银行在储户面前就是强势单位,有着强大的法务团队,储户来存钱,就是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应该先想想如何服务好自己的客户,这本应该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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