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存在銀行裏面的243萬被原行長挪用了,銀行認爲儲戶長期不查詢銀行賬戶不符合常理,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此也有責任,因此銀行不應該賠償。

辛辛苦苦數十年,連本帶息243萬元的積蓄被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雖然行長因爲自己的問題被判兩年半,但是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

銀行還聲稱,儲戶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該支行至少有兩次因爲儲戶去世後,不給繼承人支付存款被告上法庭。

01

243萬存款被原行長挪用

李先生介紹,2008年,爲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爲郵儲銀行江寧支行)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裏,爲了幫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銀行江寧支行。

李先生提供的存摺信息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信息。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

當家裏要用錢時,才發現錢取不出來了。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信息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寧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江寧區分公司(即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約243萬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寧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銀行江寧支行2430109元。

雖然時某寧被判刑了,但是李先生一家的錢並沒有要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告上法庭。

02

銀行:儲戶長期不查詢 不符合常理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爲,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時某寧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長(後爲江寧支行岔路口郵儲銀行營業所),由時某寧開設郵政儲蓄存摺賬戶,並由時某寧辦理款項存取,存摺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儲戶有理由相信時某寧系履行職務行爲,其與郵儲銀行江寧支行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爲此,法院作出郵儲銀行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因不服判決,郵儲銀行江寧支行提出上訴。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

郵儲銀行江寧支行認爲一審判決有誤,不願意承擔先行賠償責。李先生說,從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該案重審經歷了6次庭前會議、調解和合議庭開庭。

相關筆錄信息顯示,對於一審判決,郵儲銀行江寧支行認爲銀行與涉案儲戶之間不構成儲蓄合同關係,系委託時某寧處理,且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另外郵儲銀行江寧支行還在1月17日的合議庭庭審中提到,在銀行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活動中,如果原告(儲戶)自身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以及時某寧承擔損失。因爲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對於郵儲銀行江寧支行的說法,李先生等人並不認同。“這麼多年過去了,錢拿不回來。銀行員工挪用資金銀行可以先行賠付後,再進行追償。不能坑儲戶的錢。”李先生認爲。

目前此事仍在僵持之中,至於儲戶能不能拿回這個錢還是個未知數。

03

多次因儲戶去世 不支付存款被告上法庭

其實郵儲銀行江寧支行的“奇葩官司”不僅僅如此。

2016年周某發等4人的父親周某品去世後,要求將周某品在郵儲銀行江寧支行的3萬元存款取出。但是郵儲江寧支行認爲周某發等人並非存款人,而且取款手續不完善,拒絕了取款的要求。

周某發等兄妹4人一紙訴狀將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爲周某品去世後,其子女爲法定繼承人,要求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將3萬元存款及利息支付給周某發等4人。

2016年甘某雨也將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告上法庭,原因也是親人去世後,無法支取存款。

甘某雨叔父甘某華去世後,要求將甘某華的47272.77元及利息取出,郵儲銀行江寧支行稱甘某雨不是存款人,也不是法定繼承人,因此拒絕了甘某雨取款要求。

法院審理查明,甘某雨雖然並非甘某華遺囑繼承人,但是甘某華並沒有子女,而且生前一直與甘某雨共同居住,由甘某雨照顧其生活起居,去世後甘某雨負責其喪葬事宜。應視爲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院最後判決郵儲銀行江寧支行將上述存款與利息支付給甘某雨。

銀行在儲戶面前就是強勢單位,有着強大的法務團隊,儲戶來存錢,就是對銀行的信任,銀行應該先想想如何服務好自己的客戶,這本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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