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證券日報

3月17日,證監會通報2022年首發企業現場檢查情況。按照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爲“零容忍”、對非重大違法違規行爲依問題性質分類處理的原則,去年證監會共完成對28家首發申請企業的檢查及處理工作,涉及主板企業15家、科創板企業3家以及創業板企業10家。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結合全面註冊制實施需要,充分貫徹以信息披露爲中心的監管理念,加大發行上市全鏈條各環節監管力度。在首發企業現場檢查工作中,嚴格落實“申報即擔責”的監管要求,壓嚴壓實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及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引導各方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

發行人存三方面問題

對首發申請企業開展常態化現場檢查是強化IPO全鏈條監管的重要手段,有利於督促發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引導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

據證監會介紹,現場檢查重點聚焦發行人的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存疑事項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從完成檢查的28家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情況來看,發行人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例如,對資產所有權受限、對賭協議、重大訴訟未披露;對歷史增資過程、風險因素、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客戶及供應商信息披露不完整;對核心技術信息、業務模式及內容、委外加工信息、供應商採購情況披露不準確;對會計政策的披露與實際執行情況存在重大不一致等。

二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有效性不足。例如,原始憑證的獲取及保管制度流於形式;與境外退貨、原材料採購、存貨及固定資產管理相關的內控制度未有效執行;現金管理及ERP系統權限管理制度缺位;“三會”運作不規範等。

三是會計處理不恰當。例如,財務報告期初數及報表科目餘額調整依據不充分、費用及收入跨期、危廢處置服務成本覈算不準確、研發費用歸集或分配錯誤、股份支付及現金折扣處理不恰當、對賭協議未進行會計處理、壞賬準備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足、折舊政策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等。

中介機構存在的問題集中在兩方面:一是覈查程序不到位。例如,對重要原始憑證不規範、會計科目賬實不符、通過客戶及供應商轉貨、客戶供應商重合、重要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主要賬戶資金流水、增資資金來源異常等關鍵事項未執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對未回函或回函異常的函證事項未執行替代程序;存貨及在產品監盤流於形式;未合理關注ERP系統存在的控制缺陷;未充分關注會計政策及估計變更等。

二是工作底稿記錄不規範。例如,訪談工作底稿不完整;函證信息記錄有誤;記錄的核查結論與事實明顯不符;對異常事項及採取的應對措施記錄不充分等。

發行人及中介機構被分類處理

證監會表示,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監管部門按照性質及對信息披露或執業質量的影響,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採取以下分類處理措施:

一是對1家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移送稽查。

二是對9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的企業及5家執業質量存在重大缺陷的保薦機構,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或由交易所採取出具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涉及的律師或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問題,移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三是對其餘18家企業及其他中介機構依法不採取監管措施。該18家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主要涉及一般性問題,審覈註冊部門已將問題通報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並視情況發出監管工作函,督促其整改規範。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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