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交易監管將“有法可依”。

3月17日,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衍生品市場在滿足市場主體個性化風險管理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隨着市場規模的擴大,衍生品市場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包括監管標準不統一、功能監管缺位,監管規則效力層級較低、內容有待完善,監測監控體系缺乏協調、行政監管力量薄弱等。爲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必要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在部門規章層面出臺一部統一規範衍生品市場的規則。

《辦法》共八章52條,主要包括總則、衍生品交易與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爲、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辦法》在全面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充分吸收境外衍生品市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問題爲導向,兼顧靈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了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預留空間等四大原則。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十大要點。

要點一,明確調整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結合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相對獨立、自成一體的特徵,本《辦法》僅調整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組織開展的衍生品市場,以及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櫃檯衍生品市場,不調整銀行間衍生品市場,也不調整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織的櫃檯衍生品市場。

要點二,明確衍生品合約開發程序

《辦法》第七條明確了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考慮到衍生品市場的個性化、靈活性較高,種類繁多,本《辦法》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實行了報告制。對於在衍生品交易場所進行的衍生品交易,要求交易場所在組織開展新品種衍生品合約的交易或者變更交易方式時,向證監會報告;對於在櫃檯開展的衍生品交易,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衍生品合約時,向衍生品行業協會報告。

同時,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辦法》第八條明確衍生品交易可以採用主協議方式或者根據交易場所的業務規則達成,主協議等合同範本應當報證監會備案。第九條明確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衍生品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持倉限額豁免。

要點三,明確場內場外持倉合併要求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持倉合併原則:對於股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要求在履行信披義務或者收購時,將股票持倉和以該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同時,《辦法》第九條要求,對於期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在對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實施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將掛鉤同一或者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和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要點四,明確集中結算和非集中結算要求

具體來看,分別明確了集中結算和非集中結算的要求。

第十三條規定,具有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強、定價數據公允等特徵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結算機構作爲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集中結算的衍生品合約由衍生品結算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後公佈;衍生品交易採用集中結算方式的,保證金、分級結算、違約處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結算機構或者衍生品交易場所確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衍生品經營機構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及時進行交易確認,採取有效的風險緩釋措施,以防範交易對手方風險;對於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經營機構,中國證監會可以提高其註冊資本和淨資本要求,衍生品行業協會可以提高保證金標準。

要點五,明確禁止八類交易行爲

《辦法》對利用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期貨違法行爲或者規避監管的情況進行了系統梳理,專設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爲”進行規範,因此列出了以下八類禁止行爲:

一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爲(第十五條)。

二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間接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爲(第十六條)。

三是禁止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等通過衍生品交易從事內幕交易(第十七條)。

四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禁止通過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或者商品交易等方式操縱衍生品市場(第十八條)。

五是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第十九條)。

六是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實施上述行爲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第二十條)。

七是爲避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限售股東、減持限制股東通過衍生品交易非法獲利或者規避監管,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其達成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一條),存量業務應當到期自然了結,不再新增。

八是爲避免不公平交易,禁止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公司違反規定達成以其發行的股票爲標的資產的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二條)。

要點六,明確交易者管理要求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只有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才能參與衍生品交易,衍生品行業協會和交易場所可以制定差異化的不低於專業交易者的標準,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可以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標準。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賬戶實名制。第二十六條要求,交易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禁止交易者向他人出借交易賬戶或者借用他人交易賬戶;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規定的標準開立交易賬戶。

要點七,明確從業者五類禁止行爲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參與衍生品交易,實施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等違法行爲,或者違規持有證券、基金份額、期貨權益。

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機制,防範利益衝突。

《辦法》第三十四條還明確規定了從業者五類禁止行爲,包括進行不當宣傳推介,欺詐、誘導交易;違規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出借或者變相出借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商業賄賂;其他損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

此外,《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境外經營機構在境內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境外經營機構與境外交易者在境外開展衍生品交易,其對沖交易發生在境內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要點八,明確衍生品交易數據保存期限

具體來看,第三十八條明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經證監會批准可以成爲衍生品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報證監會批准,提出對交易場所的交易風控要求。同時,期貨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經證監會批准可以成爲衍生品結算機構,提供集中結算服務,也可以提供非集中結算服務,提出對結算機構的結算風控要求。

此外,第四十四條明確衍生品交易數據保存期限,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衍生品服務機構的保存期限不少於10年;證監會、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可以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提供衍生品交易相關數據。

要點九,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具體來看,第四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爲履行職責,可以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授權對相關主體採取檢查、調查的措施。第四十六條規定,證監會爲防範市場風險,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採取提高資本要求、調整保證金、限制交易規模等審慎措施。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主體,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此外,第四十九條明確,衍生品市場主體遵守規則的情況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要點十,新老劃斷安排

《辦法》明確,在《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證券業協會備案開展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在《辦法》施行後,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開展前述業務,並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存量業務到期終止。在《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證券業協會備案開展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在《辦法》施行後,擬開展前述業務之外其他類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應當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批准。

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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