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齊琦

衍生品市場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17日,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及起草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隨着市場規模的擴大,衍生品市場監管也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包括監管標準不統一、功能監管缺位,監管規則效力層級較低、內容有待完善,監測監控體系缺乏協調、行政監管力量薄弱等。

爲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必要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在部門規章層面出臺一部統一規範衍生品市場的規則。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中國證券業發展報告(2022)》,2021年全年共新增場外衍生品交易合計名義本金84038.01億元,同比增長76.56%。

物產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對第一財經表示,《辦法》是《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具體配套舉措,期貨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迎來突破,場內交易、做市業務等不再僅僅侷限於風險子公司,期貨公司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從事自營交易得以實現。而期貨公司的分級分類交易則爲確保在做市以及投資方面更爲規範和更好控制風險。另外,場內場外持倉合併有助於打通場內場外、期貨現貨,將更廣泛地服務實體經濟,更好發揮期貨市場功能。

期貨公司衍生品交易迎突破

結合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相對獨立、自成一體的特徵,《辦法》僅調整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組織開展的衍生品市場,以及證監會監管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櫃檯衍生品市場,不調整銀行間衍生品市場,也不調整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織的櫃檯衍生品市場。

關於基本原則,《辦法》明確,衍生品交易應當以服務實體經濟爲目的,以滿足交易者風險管理需求爲導向;限制開發結構過度複雜的衍生品合約;標準化程度高的衍生品交易在衍生品交易場所進行;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促進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對期貨公司而言,《辦法》調整了其衍生品交易業務的展業方式。此前,期貨公司需通過其風險管理子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券商則可以直接開展衍生品交易。《辦法》第二條明確,衍生品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

方正中期期貨總裁許丹良告訴第一財經,未來衍生品交易將成爲期貨公司轉型升級的突破口。期貨公司應把握政策紅利,立足自身期貨優勢,大力探索衍生品市場,加快轉型升級步伐。

明確場內場外持倉合併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持倉合併原則:對於股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要求在履行信披義務或者收購時,將股票持倉和以該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同時,《辦法》要求,對於期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的持倉合併,在對期貨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實施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將掛鉤同一或者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和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衍生品經營機構還將實施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明確,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八禁止”和“五禁止”

《辦法》對利用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期貨違法行爲或者規避監管的情況進行了系統梳理,其中明確了八項交易類禁止行爲。包括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爲;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或者期貨市場;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等。

《辦法》還明確了從業者五類禁止行爲。包括進行不當宣傳推介,欺詐、誘導交易;違規提供融資或者變相融資服務;出借或者變相出借衍生品交易業務資質;利用衍生品交易進行商業賄賂;其他損害交易者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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