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孤寡老人选择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这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又容易引发纠纷。3月20日,镇江丹徒法院发布一起养老案情,涉及一对亲叔侄,判决结果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院方介绍,苏玎与苏桓(均为化名)系叔侄关系,2006年左右,苏玎独子去世,苏桓一家对苏玎夫妻颇为照顾。2014年,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一份,约定苏桓负责扶养苏玎夫妻至百年之后,苏玎夫妻将一套拆迁房赠与苏桓。苏桓拿房后装修入住,也给予了苏玎夫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2018年左右,苏玎妻子和前夫的女儿小何开始与苏玎夫妻走动密切。随后,老两口提出苏桓夫妻未尽到扶养义务,便于2019年12月将约定赠与苏桓的房屋,过户给了小何。期间,还向丹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主张苏桓夫妻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苏桓认为,其夫妻两人多年来与苏玎夫妇关系一直很好,常买东西看望老两口,也在苏玎住院时予以照顾,已尽到了扶养义务,是小何与老两口恶意串通将房屋过户,苏玎夫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过程中,苏桓同意解除《赠与协议》,并提起反诉,要求苏玎夫妻返还扶养费等各项费用4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苏桓对苏玎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有相关票据及亲朋证词支持。苏玎夫妻擅自将协议房屋过户给小何,导致双方产生嫌隙,不再往来,在这种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解除。

从苏玎夫妻陈述的解除协议原因及将房屋过户给小何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苏玎夫妻单方不愿意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故协议解除的责任应归责于苏玎夫妻。据此,老夫妻两依法应偿还苏桓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综合协议履行情况,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苏玎夫妻给付苏桓各项费用16万余元,苏桓将房屋腾让返还给苏玎夫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苏玎夫妻与苏桓签订的《赠与协议》,约定了苏桓对苏玎夫妻的扶养义务及享有苏玎赠与房产的权利,实际上双方构成了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苏玎夫妻情感上认为小何与老两口更亲近,不顾苏桓多年扶养的事实,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故此,苏玎夫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补偿苏桓多年间支付的供养费用。

主审法官就此警示,本案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对于签订协议要慎重考虑;若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履行好约定事项,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让自己拥有一个幸福、安康、快乐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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