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越來越多孤寡老人選擇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但這類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又容易引發糾紛。3月20日,鎮江丹徒法院發佈一起養老案情,涉及一對親叔侄,判決結果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院方介紹,蘇玎與蘇桓(均爲化名)系叔侄關係,2006年左右,蘇玎獨子去世,蘇桓一家對蘇玎夫妻頗爲照顧。2014年,雙方簽訂《贈與協議》一份,約定蘇桓負責扶養蘇玎夫妻至百年之後,蘇玎夫妻將一套拆遷房贈與蘇桓。蘇桓拿房後裝修入住,也給予了蘇玎夫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2018年左右,蘇玎妻子和前夫的女兒小何開始與蘇玎夫妻走動密切。隨後,老兩口提出蘇桓夫妻未盡到扶養義務,便於2019年12月將約定贈與蘇桓的房屋,過戶給了小何。期間,還向丹徒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協議》,並主張蘇桓夫妻返還案涉房屋並支付佔有使用費。

蘇桓認爲,其夫妻兩人多年來與蘇玎夫婦關係一直很好,常買東西看望老兩口,也在蘇玎住院時予以照顧,已盡到了扶養義務,是小何與老兩口惡意串通將房屋過戶,蘇玎夫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過程中,蘇桓同意解除《贈與協議》,並提起反訴,要求蘇玎夫妻返還扶養費等各項費用4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蘇桓對蘇玎夫妻履行了一定的扶養義務,有相關票據及親朋證詞支持。蘇玎夫妻擅自將協議房屋過戶給小何,導致雙方產生嫌隙,不再往來,在這種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實際上已無法繼續履行,應予以解除。

從蘇玎夫妻陳述的解除協議原因及將房屋過戶給小何的行爲來看,可以認定蘇玎夫妻單方不願意再履行遺贈扶養協議,故協議解除的責任應歸責於蘇玎夫妻。據此,老夫妻兩依法應償還蘇桓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綜合協議履行情況,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蘇玎夫妻給付蘇桓各項費用16萬餘元,蘇桓將房屋騰讓返還給蘇玎夫妻。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蘇玎夫妻與蘇桓簽訂的《贈與協議》,約定了蘇桓對蘇玎夫妻的扶養義務及享有蘇玎贈與房產的權利,實際上雙方構成了遺贈扶養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條,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導致協議解除的,則應當償還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本案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在於蘇玎夫妻情感上認爲小何與老兩口更親近,不顧蘇桓多年扶養的事實,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故此,蘇玎夫妻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補償蘇桓多年間支付的供養費用。

主審法官就此警示,本案也提醒廣大老年朋友,對於簽訂協議要慎重考慮;若已經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要本着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履行好約定事項,以便更好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讓自己擁有一個幸福、安康、快樂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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