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法庭故事

老人不愿与子女同住 应尊重老人意愿

N晚报记者 钱姬霞

N通 讯 员 童 法

老人想要独居生活,子女认为这样会加重自身经济负担而不同意,怎么办?近日,年近八旬的桐乡居民陈老太就把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陈老太育有二子一女,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小儿子一家生活。去年9月,陈老太因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后离家独居。因年事已高,除了基本补助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又需定期服药,无力维持日常生活开支的陈老太到村委会寻求帮助,希望三个子女定期给付赡养费。二子一女一听要掏赡养费都表示不同意,他们一致认为老人可以回家同住,不愿支付额外费用。

事情闹到法院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仅从法律角度定分止争不利于亲情弥合,加上陈老太年纪较大,行动不便,在多方联系征得同意后,法官决定前往老人所在村委会的“共享法庭”,联合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调解。

调解现场,法官与村民小组长商量后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官从法理角度对三个子女进行劝导,告知其赡养老人不仅是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应尊重老人的意愿,不应强迫老人一起居住。村民小组长则通过拉家常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劝说。

通过耐心疏导,三个子女也意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提供物质保障,还要关注老人精神需求。双方最终达成赡养协议,老人独自居住,由三个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

【看案学法】

很多人以为,赡养老人就是指经济上供养老人,即赡养义务人给付权利人一定金额的赡养费,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实则包含物质层面与精神慰藉层面。在本案中,因老人与子女在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很难调和的矛盾,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更有利于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作为子女,其在法律上有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除了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还应重视老人的特殊需要,在生活中给予老人关爱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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