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業銀行一分行因違規宣傳推介基金產品等被證監局發警示函。

重慶證監局公告顯示,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個別銷售在不清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宣傳推介基金產品,以及向投資者發送未經審覈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等行爲,違反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

一、個別銷售人員在不清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宣傳推介基金產品,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二、個別銷售人員向投資者發送未經審覈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評價某基金經理和某基金產品時無客觀證據支撐,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款。

三、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融僑半島社區支行(以下簡稱支行)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宣傳推介基金產品,你行未對支行互聯網營銷行爲進行統一管理並監控留痕,違反了《關於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六條。

重慶證監局表示,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興業銀行重慶分行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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