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因應傳媒就債權人順序的查詢,香港金融管理局作出以下回應:根據香港《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依據,條例下股東和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包括核心股權資本、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票據)持有人,應預期按照清盤情景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因此,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額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票據的持有人。據悉,最近瑞銀併購瑞信交易中,瑞士當局決定將面值160億瑞士法郎(約1350億港元)的瑞信額外一級資本(AT1)債券全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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