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在禁渔期非法电鱼百余斤获刑,还附带民事赔偿

男子被罚增殖放流73万余尾鱼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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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某(右三)买来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本报记者 郑芳摄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 曾永驰胡月)第31个“世界水日”和第36个“中国水周”如期而至。昨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调解和审理了两起涉右江环境资源案件。其中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陆某某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115.05斤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当天,被告人以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承担破坏渔业资源环境的修复责任。

2022年夏天,养殖户卢某与经营鱼饲料的陆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在右江合作养鱼,并由卢某向陆某采购鱼饲料、鱼苗等货物。因卢某在江中放置网箱,造成水体污染,被相关部门叫停,后双方因饲料款项发生纠纷。金陵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联合司法所通过诉前调解机制化解纠纷,经过释法说理,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成功化解矛盾。

“谢谢法官,我们明天就去把河里的网箱拆了!”法庭上陆某和卢某握手言和。卢某承诺支付尚欠的货款及利息,双方将共同清除右江上的养鱼箱等装置,保护右江生态环境。

去年5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南宁市自然水域禁渔期期间,驾驶渔船在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右江段水域,利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电捕鱼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115.05斤,价值1254元。

经审理,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西乡塘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陆某某在右江河段增殖放流,承担生态评估费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在自然水域从事水产捕捞工作,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知道错了,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谅解。”法庭上,被告人陆某某躹躬认错,当庭表示服从法院裁判结果,并保证今后一定增强环保意识,用实际行动保护南宁的“母亲河”。

昨日,西乡塘区法院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联合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西乡塘区检察院、金陵镇政府及司法所、金陵镇综治中心及农林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开展以“法治守三江共护母亲河”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见证下,被告人陆某某即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放流成鱼(鲤、鲮、鲢、赤眼鳟等)共计340.2斤,放流幼鱼(鲤、鲢、赤眼鳟、黄颡鱼等)共计73万余尾。放流现场吸引了不少围观群众,法院干警借此机会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普及南宁市禁渔期的有关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引导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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