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孟刚)据天眼查显示,3月15日,泸州老窖国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被北京互联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1.5万元。此次被执行1.5万元,源于泸州老窖旗下国窖1573擅用明星肖像宣传于2022年被判赔偿所致。针对此事,法律人士表示,泸州老窖发布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内容,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案号为(2022)京0491民初5727号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2日,泸州老窖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有梦不怕晚2016年封藏大典特邀嘉宾张**:‘张’显实力”的配图文章;于2016年3月9日发布了题为“除了他们,还有115位明星来这里喝过酒”的配图文章。上述文章未经张某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张某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产品的宣传图片、广告宣传语及商业活动等商业宣传信息。

张某方认为,泸州老窖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公司品牌及售卖产品的目的。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极易使公众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客观上损害了原告通过肖像授权获取肖像权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已经造成原告经济利益的损失。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泸州老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此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泸州老窖国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此外,张某作为影视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泸州老窖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法院将结合张某的知名度、泸州老窖国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张某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泸州老窖连续7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此外,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

针对上述案件,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法律判决,可以得出相关方发布的宣传广告涉嫌虚假内容,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如果消费者因为看到涉及张某的相关宣传而购买了白酒产品,是否可以要求退货呢?王久成表示,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方的行为涉嫌欺诈。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相关方正是利用明星流量效应,提供虚假情况,促使消费者选购其产品、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消费者仅是基于明星缘故购买,可以要求退货。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可以依据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退货。

针对上述案件,泸州老窖方面有何回应?3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联系泸州老窖,客服表示记者可以留下联系方式,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截至发稿,记者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3月23日,记者在微信公众号(国窖1573-LZLJ_GJ1573)中搜索发现,上述判决书提到的相关配图文章依然存在。

王久成表示,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方的行为已经侵犯张某的肖像权,相关方采取此种营销手段是不可取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相关方涉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作为酒品经营者,其面向的主体就是消费者,如果试图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扩大消费群体,是无法持久、健康地经营下去的。”王久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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